11月11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受贿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乐东黎族自治县纪委监委组织被告人原单位共计90余名干部走进审判庭旁听庭审,以“零距离”观摩的方式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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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所长和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款拨付和承揽相关设备采购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9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就相应的量刑情节发表了意见。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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