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假规定:严格执行市县教育局文件精神,一天以上五天以内的请假由校长批准;五天以上半月以内的请假由教育局人事科批准,过5天的请假必须到教育局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按照医生开据的诊断证明上需休息多长时间,并附各种检验单据,主要是用药单据和缴款单,如果需续假,把上个月的用药单据上交再批第二个月,超过三个月需上报人社局、教育局。否则超期部分按旷工处理。
工作期间临时外出,在年级负责人处填写临时请假单;一天以内的请假给值周领导人请假,但必须在年级负责人处填写请假单;2天 (含2天)以上的请假,必须在校长室填写临时请假单。
在编教师一学期请假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原则上不再安排原工作。代课教师请假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学校不再聘用,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下学期不再聘用。
2、按时签到,每天上、下午预备铃响前半小时为签到时间,预备铃响后再签到者为迟到。签到必须本人亲自报号签到,确保签到人看到听到,不许代签或捎签。过了签到时间(迟到),必须找到签到人声明,否则按请假处理。
3、教职工不参加学校例会,无论会议时间长短,请假者按请假一晌处理,无故不参加会者,按旷工一晌处理。
4、工作时间不请假外出或早退者,每次扣量化分0.5分,迟到每次扣量化分0.1分。
5、教师因个人私事请假,提前一天报教务处批准,自己与任课班级教师调课,确实安排好自己的课后,才能离开,学校不负责安排课,不开具调课单。如发现空堂现象,每次扣量化分2分,并承担本节课的安全责任。
(5)因工作需要,需要调课的有教务处安排。
6、因公出发、进修学习,必须按通知规定时间往返,逾期不归者或提前离校按旷工处理。凡是参加计算机考试、函授考试及讲优质课、评选教学能手的老师,到校后自行补课,学校不按请假处理。
7、在职人员一个学期内请病假、事假1个月以上(30个工作日、不含一个月),取消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除国家法定的婚假,丧假、产假及其他法定节日外,请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至1月者(含1月);扣发1个月的绩效工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产假为五个月,含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
8、凡教师本人及子女结婚,教师父母、公婆去世,不超过3天的,经学校允许,老师自行调课,不按请假处理。超过3天的按学校请假制度处理。不准结婚后请假旅游。
1、巡查时,虽没有在办公室或教室,但没出校院,应在半小时内找到值班领导人声明,否则按随便外出处理。
2、考勤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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