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糊涂的盗窃之举,看似获取了短暂利益,实则埋下了牢狱之灾的隐患——盗窃没有“漏网”只有“必捉”,自由从不可靠窃取换取。近期,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雇主财物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23日17时许,布某某临时受雇在被害人吐某某家中打扫卫生。布某某在厨房打扫卫生时,发现吐某某手提包内的金首饰,遂产生盗窃意图。趁吐某某不备之机,布某某盗走吐某某1枚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和金耳环1对。次日,布某某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吐某某被盗的1枚金戒指、1条金项链和1对金耳环,价值共计43311.95元。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43311.95元的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送达后,布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布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官提醒】
入室盗窃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和人身安全。本案中,从盗走财物,到被警方抓获仅用10小时,被告人布某某本以为“小偷小摸”不会被追查,却忘了法律从不会放过任何盗窃行为:偷来的是财物,失去的是自由!本案警示那些心怀不轨者:盗窃没有“漏网”只有“必捉”。同时,也提醒公众增强防范意识,共同守护我们平安和谐的家园。
通讯员:马丽比亚·买买提
编 辑:迪力娜尔
审 核:李小进 帕热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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