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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从未逾期,却被‘天上掉馅饼’的免息优惠砸中,最后信用卡遭封、还被要求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这不是小说情节,而是一位企业负责人的真实遭遇。”近日,有网友爆料,自己作为某单位负责人,虽公司经营遇困,但个人信用卡一直保持良好征信,从未有过逾期记录。某天,一位自称某银行授权第三方的工作人员来电,带来“专属福利”:因他信誉优良,可办理三年分期免息还款,只需归还本金,能省下5000元利息。
面对这一“优惠”,网友起初心存疑虑,多次追问“是否有其他条件”,第三方均斩钉截铁回应“没有任何附加要求”,仅快速朗读了一遍协议。当网友表示“听不清楚,想要文字版”时,对方以“需先上报批准”为由拒绝,还不断催促“马上要下班,错过就没机会了”。在对方反复诱导下,网友最终同意办理,同时按对方要求“本月暂不还款,等通知确定还款具体金额和时间”。
可次日,网友并未等到约定的通知,第三天更发现信用卡直接被封停。他紧急联系银行客服,得到的答复却让他如遭雷击:办理“个性化还款协议”必须封停信用卡;更严重的是,因他“未按时还款”已构成逾期,所谓“三年免息、省5000元利息”的承诺作废,需一次性付清所有欠款。直到此时,网友才知晓协议中藏着“封卡”“逾期即全额还款”等关键条款,而第三方此前对此只字未提。对方却辩称“电话里已朗读过协议,有录音为证”,让这场“福利”彻底变成了纠纷。
这场看似“优惠”实为“陷阱”的纠纷,暴露出“个性化还款协议”在实际操作中的诸多乱象。“个性化还款”本是缓解持卡人还款压力、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善意,为何会沦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本文将结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从签约合法性、是否构成欺诈、对方主张有效性三方面,拆解这场纠纷背后的法律争议。
一、签约形式:“电话催签+隐瞒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个性化还款协议”并非随意办理的“优惠活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明确划定了其适用边界:需以“持卡人欠款超出还款能力但仍有还款意愿”为前提,且必须经银行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后签订。但从本案细节看,签约过程完全违背了这一法定要求。
一方面,协商权与知情权被剥夺。第三方仅通过电话快速朗读协议,拒绝提供书面文本,当网友明确表示“听不清楚”并要求文字版时,又以“后续上报批准后再发”拖延;更以“马上下班、错过无机会”施压,迫使网友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仓促表态。而协议中“办理即封停信用卡”“逾期需一次性全额还款”等核心不利条款,始终未被重点告知,完全不符合“平等协商”的法定原则。
另一方面,协议适用场景被违规突破。该协议的初衷是为解决持卡人因疾病、失业等“特殊情况”导致的还款困难,且需持卡人提供失业证明、医疗记录等材料,经银行审核通过后才能办理。但本案中,网友仅因“征信良好”就被“推荐”办理,既不存在“还款能力不足”的特殊困境,也未提交任何证明材料,第三方的操作完全偏离了监管政策的初衷,属于违规滥用协议类型。
二、第三方的“话术诱导”,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判断第三方是否构成欺诈,关键看其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信息”,以及是否导致网友做出错误决定——从本案来看,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首先,虚假承诺与关键信息隐瞒并行。第三方先以“三年分期免息、省5000元利息”“无任何附加条件”为诱饵,吸引网友关注;随后对“封卡”“逾期全额还款”等会直接影响网友权益的条款绝口不提,甚至在网友主动追问“有无不利条款”时,仍以“请放心,没有”搪塞。同时,其承诺“本月暂不还款,等通知确定金额和时间”,却未履行通知义务,间接导致网友“被逾期”,属于典型的“以虚假信息诱导、以隐瞒条款设局”。
其次,网友的“同意”并非真实意愿。整个沟通中,网友多次提出疑问(“有没有其他条件”“有什么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可见其对“免息分期”保持警惕,并未盲目接受。但由于第三方始终未披露核心义务、未提供可审阅的文本,网友最终的“同意”,是基于对“无附加条件、仅省利息”的错误认知,而非对协议全部内容的认可——这种因欺诈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电话朗读+录音作证”,银行方的主张能否站住脚?
面对纠纷,银行及第三方以“已通过电话朗读协议,且有录音为证”为由,主张协议有效、网友需承担“逾期全额还款”的责任。但从法律角度看,这一主张缺乏关键依据,难以成立。
第一,“电话朗读”不等于“充分知情”。《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个性化还款协议”的签订,需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晓协议内容”——这不仅是“听过”,更要“听清、理解”。本案中,网友明确表示“听不清楚”,并主动要求书面文本,说明第三方的“电话朗读”并未达到“让持卡人充分知情”的标准;而第三方未解决“听不清”的问题,反而以“下班”为由催促,本质上是逃避“确保持卡人知情”的义务。即便有录音,也只能证明“朗读过”,无法证明网友“理解并自愿接受”,而“理解+自愿”才是协议生效的核心前提。
第二,“逾期全额还款”条款对网友无约束力。一方面,网友“未按时还款”是因第三方明确告知“等通知”,属于“按指示行事”,并非主观恶意逾期,责任不应由网友承担;另一方面,该条款属于直接加重持卡人义务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否则该条款对对方不产生效力。本案中,第三方从未提示该条款,网友直到“被封卡”后才知晓,显然未满足“提示义务”的要求,该条款自然无法约束网友。
结语
本该是“缓解还款压力”的政策善意,却在第三方的操作下变成“损害权益的陷阱”——这场纠纷不仅暴露了部分银行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监管的缺失,更违背了“个性化还款协议”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
对遭遇类似情况的持卡人而言,无需因“有录音”而被动妥协:可依据《民法典》《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通过向银保监会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主张撤销协议、恢复信用卡功能,并要求对方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损失;对银行而言,需尽快规范“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办理流程——既要严格审核持卡人是否符合“特殊还款困难”的条件,也要杜绝第三方以“诱导、隐瞒”方式签约,真正让政策善意落到实处,而非沦为吸引客户的“噱头”或转嫁风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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