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司机
状告无责方获赔
巴东法院详解交强险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认定骑电动车车主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机动车的一方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车主受伤住院治疗后,起诉无责一方及其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什么是交强险的“无责赔付”?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野三关人民法庭公开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5年3月,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野三关乾峰广场沿沪蓉大道往高速路口方向行驶,至高速路口转盘时因未遵守右侧通行的交通规则,与环绕转盘往劝农山庄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刘某受伤。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张某无责任,刘某负全部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性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范围内。刘某受伤并住院治疗后,向张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赔遭拒。2025年10月,刘某将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野三关人民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000元。张某收到开庭传票时,认为自己是交通事故的无责方,不应成为被告,更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照右侧通行的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正常驾车行驶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全责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张某本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虽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其承保所驾驶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对刘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刘某要求张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经野三关法庭释法明理,张某恍然大悟,终于搞明白投保了这么多年交强险的真正意义。最终,双方经庭前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即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电动车车主刘某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内赔付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损失18000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尽可能地救助,减少各方损失,维护公共利益。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是指交通事故中,即使被保险车辆被认定无事故责任,无责方保险公司仍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无责赔付的对象通常指事故另一方的机动车驾驶人或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等。《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免除该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释法答疑一: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由谁赔偿?如何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即机动车驾驶人赔偿,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与车主不一致的,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应考虑其是否具有过错。
释法答疑二:对方被认定为无责任,可以要求其赔偿吗?
要求无责任一方赔偿能够得到支持吗?
与一般侵权不同,驾驶机动车造成损害,即使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也不意味着完全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无责”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但是有限制。
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最高为19900元,包括医疗费用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死亡及伤残赔偿金限额18000元。所以,无责赔付是基于交强险性质,出于保障各方权益而设立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并不会增加无责一方车主的负担和责任,也不会计入出险次数导致保费上涨。交强险本身是强制性的,所有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才能合法上路,具有很强的保障属性,道路参与者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时刻注意交通安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来源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声明:除原创内容特别说明外,推送稿件图片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