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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成瘾,饭碗难保
打卡迟到看着不起眼,却能让你丢饭碗。一位职员半年内踩点不及超过30次,结果被公司炒了鱿鱼,他不甘心打官司,最终法院判他败诉。
这哥们姓邓,20年末进公司,合同签到23年末。企业章程写得清清楚楚:单月迟到超过"五进宫",算作重大违纪。但他偏不当回事,23年上半年集齐32个"迟到章",1月6次,2月4次,3月8次,4月5次,5月8次,6月1次。
领导忍了又忍,先甩了"黄牌"批评,又发了限时整改令,给了48小时改过自新。没成想这人油盐不进,第二天继续我行我素。公司火冒三丈,直接掏出"红牌",以"屡教不改,严重违规"为由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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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兄不认命,先找仲裁委讨说法,吃了闭门羹后又告上法庭。他嘀咕着:凭啥突然拿我开刀?以前迟到也没见你们计较啊!
细查下来,公司早在18年就定下规矩,《休假管理补充规定》黑纸白字:当月迟到3次以上不满5次记警告,5次往上属重大违纪。这份文件确实交到了邓某手上。
法官翻查考勤发现,此人迟到已成习惯。21年3月起,每月打卡至少一次迟。22年全年无一月准点到岗,最高单月7次迟到。23年上半年更是变本加厉:1月晚6次,2月晚4次,3月晚8次,4月晚5次,5月晚8次,6月晚2次。
企业提供的打卡数据、考勤表和警告信都说明一件事:此人就是"迟到惯犯"。法院认定,这行为已属公司所定义的"严重违纪",企业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聘完全合理。
公司处理此事有条不紊。先在6月底发出批评信,明确指出他半年来屡次迟到已触犯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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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几天,又抛出整改令,言辞更加强硬:"多次违规"、"微信提醒不听"、"限时两天改正"、"继续迟到按严重违纪处理"。
谁知这人根本不把警告放眼里,第二天照旧姗姗来迟。公司忍无可忍,7月初递上解聘书,理由直截了当:重大违纪加拒不改过,双重违规,合同就此终结。
这一套公事公办,看似简单,实则步步为营,为可能的劳动纠纷早做准备。
案子上法庭后,一审法官仔细审查证据。公司提供的打卡记录证明邓某确实屡屡迟到,各种表格和通知书铁证如山。法院判定他频繁迟到已达"重大违纪"门槛,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驳回了邓某要求赔偿的请求,称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邓某不服,上诉二审。
二审辩论火药味更浓。邓某辩称自己行为"还不至于丢工作",还狡辩23年6月底前从未因迟到被警告,说明公司一直默认他这习惯。他更指责企业"翻旧账别有用心",就是想"不掏钱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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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官不吃这套。法官直言半年32次迟到,警告整改后仍不改,准时上班是"职场最基本纪律",多次违反已构成严重违规。
法院同时确认公司《休假管理补充规定》没违反法律,将多次迟到定性为重大违纪合法有效。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邓某彻底输了官司。
这案子引出个法律焦点:企业"翻旧账"查考勤到底行不行?
《劳动社保法规政策专刊》解释说,倒查考勤实质是企业对员工过去违规的事后追责,属合法用工自主权。但这权力不是无限的,必须有合理期限。
各地法院意见大致相同。浙江高院要求,企业知悉员工违规后,应在5个月内行使解聘权。重庆规定更宽松,给了企业一年追责期。过了这期限,就不能再翻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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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看本案,企业23年6月查同年1-6月的考勤,时间不到半年,完全合规。尽管他们在庭审中也出示了21年3月至22年12月的考勤表,但这部分已超出合理追责期。
幸好公司主要依据的是23年上半年考勤,所以解除合同决定站得住脚,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此案给企业和员工都敲了警钟。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行使管理权。有些公司为省裁员成本,故意翻几年前的旧账,想以"重大违纪"为由不赔一分解聘员工,这招太冒险。法规明确,企业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员工违规后的合理时间内(一般不超12个月)行使处罚权,否则会被判违法解聘,面临双倍赔付(即2N)的后果。
打工人也要引以为戒。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尤其是考勤要求。其次,维权时应从四个角度检视:第一核查规章制度合法性、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第二审视追责时效是否合理,超过一年的老账通常不被支持;第三评估违规程度是否严重到足以解除合同;第四检验制度执行是否公平,防止选择性执法。
职场没小事,迟到虽不起眼,但积累多了,真能断了你的"生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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