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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9日09时28分许,犍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犍为县玉津小学外路段,发生一起摩托车与自行车碰撞事故,自行车驾驶人重伤,摩托车逃逸。”
接到指令后,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派遣警力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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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细致勘查,快速锁定了肇事车辆及逃逸方向,并明确了肇事者熊某某的身份。民警当即展开抓捕。
案发不到两个小时,民警便在熊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成功查获肇事嫌疑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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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突审,熊某某对其当日9时许,驾驶摩托车在案发地与横过人行横道由受害人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熊某某交代,其在事故发生后,由于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加之其发现伤者伤情严重,为逃避法律责任,未保护现场,亦未报警抢救伤者,便驾车逃离了现场。
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张某某在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熊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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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家属为表达对公安交警的感谢,特地为犍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送来“快速处警解民困 公正执法得民心”的锦旗。
法律链接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乐山公安交警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
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迅速报警
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也是对生命的基本尊重!
交通肇事逃逸不仅会加重自身法律责任
还会错失抢救伤者的最佳时机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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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 | 刘 冉、胡 荀
审 核 | 赵 亮
签 发 | 王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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