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开展广告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第一师阿拉尔市某孕婴店发布疾病治疗功能食品广告案
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兵团广告监测涉嫌违法线索转办,称阿拉尔市某孕婴店涉嫌在抖音平台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经查,阿拉尔市某孕婴店使用个人抖音账号对经营的普通食品发布含有“预防疾病,缓解鼻塞、咳嗽、发热、喉咙痛等症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某美容店发布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案
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兵团广告监测涉嫌违法线索转办,称图木舒克市某美容店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宣传视频。经查,宣传视频宣称“一抹急救红肿痘精准催熟不痘留,精准祛痘,抑制反复,并有使用前后的对比图”,经营者现场无法出示相关机构的证明或其他科学依据。当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第四师某超市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到投诉举报信,称某超市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亚麻籽油产品不符合低饱和脂肪及0胆固醇声称条件,宣传富含亚麻酸、亚油酸未标注含量,虚假宣传国家级品质。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俄罗斯正品原装进口亚麻籽油”宣传页面有“国家级品质”用语,宣传含量与实际外包装净含量、宣传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第四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4、第六师五家渠市某干鲜果特产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某干鲜果特产店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杏干标注“特级”字样涉嫌虚假宣传。经查,该店在其拼多多网店中的杏干名称标有“特级”字样,而该款杏干实际包装无此标识,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杏干的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相关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第六师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广告、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1167.36元,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5、第七师胡杨河市某化妆品销售店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发布虚假广告案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化妆品销售店广告牌使用医疗用语、发布虚假广告。经查,该广告牌内容“曲中周正宗祖传秘方,八代祖传中医世家,祖传祛斑秘方……我们是祖传中药,操作一次无需任何修复产品”等文字信息,该店无法证明是祖传秘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四条的规定,第七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含有医疗用语的广告及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6、第七师胡杨河市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入口玻璃门上贴有“关爱女性健康本店有医用0菌卫生巾”字样。经查,当事人该店医疗器械展柜摆放的三种护理垫,产品外包装描述为,由吸收层复合而成,非无菌提供,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七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7、第八师石河子市某超市在抖音发布虚假广告案
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兵团广告监测涉嫌违法线索转办,称石河子市某超市在抖音平台发布普通食品具有增强免疫力功效的视频广告,并附有商品购买链接。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视频广告的2种食用农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相关科学依据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第八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8、第十师北屯市某美容健康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案件移送函,某美容健康馆在抖音平台商品详情页面中,发布“排湿排寒”“除螨”等广告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注册开通“北屯市某美容健康馆”店铺,并上架“盐疗艾灸排湿排寒能量房”团购商品,定价9.9元。当事人店铺经营范围包括美容、美体服务及化妆品零售,其上述商品宣传内容涉及医疗用语或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符合广告发布的合规要求,涉嫌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9、第十四师昆玉市某皮肤管理工作室虚假宣传案
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称某皮肤管理中心抖音商家声称产品“适合所有肤质”,却无适用敏感肌检测报告或误导消费者。经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号店铺内上架的两款服务项目详情页中肤质项目宣称有“适合所有肤质”广告宣传标语,无法提供功效项目为特定宣称(宣称适用敏感皮肤)的功效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第十四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第十四师昆玉市某加油站发布非保健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和食品广告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案
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便利店食品销售区摆放的沙棘汁(果汁饮料)宣传单上写有“沙棘汁功效:调节肠胃、保肝、增加免疫力”广告宣传用语,涉及非保健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和食品广告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四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内容来源/兵团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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