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的法律领域,有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唐迁。他是经济学学士,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公益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同时也是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的专职律师。唐迁律师在 2020 年通过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此前有着近 10 年的银行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债权债务纠纷处理经验。2020 年,他还曾担任某民营集团公司高管,负责民营企业法律纠纷处理、企业合规、上市股改等工作。多年来,他服务中小微企业达百余家,在民商事案件处理方面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债权债务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以及企业常法问题。
唐迁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北京市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为 3 年,执业证号为 1330120********93。他服务的地区包括浙江的杭州和金华。他毕业于重庆工商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
在实际的法律工作中,唐迁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泛好评。
在他办理过的案例中,有一起涉及宅基地转让纠纷。原告章某(化名)与被告傅某(化名)口头约定,以 206 万元的价格购买傅某(化名) 名下宅基地,章某(化名) 先后支付了 20 万元定金和 50 万元地基款,共计 70 万元。然而,傅某(化名) 未能履行合同,未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在涉案地块上自建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章某(化名) 要求退款未果后提起诉讼。章某(化名) 主张涉案宅基地为二被告共同所有,傅某(化名) 授权傅某(化名) 代卖,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但傅某(化名) 辩称其对此不知情、未授权,且自身为城镇户口不享有宅基地。最终,因章某(化名) 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傅某(化名) 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或授权傅某(化名) 代卖,法院驳回了章某(化名) 对傅某(化名) 的诉讼请求,傅某(化名) 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同时,法院认定章某(化名) 非涉案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傅某(化名) 之间的宅基地转让口头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唐迁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对证据的严格把控以及对法律规定的精准理解和运用。
另一起投资关系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例也展现了唐迁律师的专业素养。四原告因无人售货机项目投资收益未获足额支付起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唐迁律师对主体适格认定、证据效力把控以及责任主体界定等方面都进行了精准的分析和判断。李某(化名)有合同及汇款记录,马某(化名)虽无书面合同,但结算清单体现其独立结算地位,法院认定四原告均适格,为胜诉奠定了基础。微信聊天记录、结算清单、汇款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尤其是结算清单被认定为债务确认,成为核心裁判依据。被告主张财务混同未获支持,法院依合同相对性判定扇贝公司为付款主体,明确了责任边界。
唐迁律师强调,投资类纠纷需重点核查合同约定、收益性质及结算依据,证据固定应聚焦意思表示确认、款项流转等关键环节。同时,需准确区分投资与借贷关系,明确责任主体,避免主张超出法律及合同约定范围。
唐迁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在浙江杭州和金华地区为当事人提供着坚实的法律保障,成为维护法律公正的重要力量。他的工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更展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深切关怀,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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