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2日,民政部官网公布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方式如下: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zczqyj@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6日。
以下是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和起草说明。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应当主要用于受益人。
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慈善组织将慈善财产用于设立慈善信托,不属于年度慈善活动支出。
第五条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六条 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募集慈善财产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为开展募捐活动直接发生的场地设备、人力差旅、专业技术等必要费用。其中,募捐活动中涉及本组织场地设备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不得列入募捐成本;
(二)为获得捐赠财产而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税费等。
慈善组织应当据实列支募捐成本,在“筹资费用”项目下核算和归集。
第七条 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募捐活动等多种活动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募捐成本。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九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一)登记为慈善组织未满1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
(二)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三)慈善组织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年度募捐成本不得高于当年募捐收入的百分之三。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募捐成本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民政部对2016年制定出台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募捐成本有关内容,形成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慈善活动支出”的定义进行了完善。在第四条新增两款,一是规定“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应当主要用于受益人”,进一步明确了慈善活动支出的功能目标和使用范围,引导慈善组织节约行政和人力成本,高效使用慈善财产;二是规定“慈善组织将慈善财产用于设立慈善信托,不属于年度慈善活动支出”,进一步明确了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的范围。
(二)对“募捐成本”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新增第六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募集慈善财产时发生的必要费用,并采取分类列举的方式对费用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同时明确了不得列入募捐成本的相关费用,充分体现了募捐成本列支“最必要”原则。
(三)对“募捐成本”的列支原则进行了规范。新增第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据实列支募捐成本,在‘筹资费用’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明确了募捐成本的列支原则和会计核算要求。
(四)对“募捐成本”的列支比例进行了明确。在对慈善组织现有募捐成本数据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引导慈善组织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的精神,在确保绝大多数慈善组织可以接受的前提下,《规定》将慈善组织的年度募捐成本设定为不得高于当年募捐收入的百分之三。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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