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船都快到目的港了,你说我配员不足?
其实配员不足是分以下情形的:
有人无证
不具有船员资质的人员在船上任职、持有渔船证书在商船上任职、证书失效在船上任职。
有证无人
租借证书,证书挂靠在船上,但人未在船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无人无证
船员在数量和等级上都不符合安全配员要求。
小证大用
船员持低等级证书充任高等级的船员、超出适任证书核定航线外水域航行。
超时航行
连续航行超时,未按照附加规则增配船员。
其他情形
超越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船种外任职、冒用他人适任证书或伪造的船员职务证书、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适任证书等。
连续航行超时,未按照附加规定增配船员,也是属于配员不足的情形。
什么?还有附加规定?
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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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连续时间,其中两个航程中船舶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有的船员可能直接忽略了附加规定的内容,还有的船员认为只要中途抛个锚,就算只停1小时,航行时间就应该重新计算。但根据上述规则,停泊未满4小时是无法“重置”航行时间的,前后的航行时间是需要累加的。
原来如此,看来我要认真学习一下了。
大家切记除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一般规定外,别忘了还需满足其附加规定,避免违规。
案例一
“桂远航XXX”船,总吨994,该船该航载小麦900吨,由广州始发,计划开往贵港。执法人员通过远程分析该船进出港报告与航行轨迹,初步判断该船已连续航行超过16小时。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船在抵达长洲船闸待闸期间,连续停泊不足4小时,且通过长洲船闸后持续航行作业,期间未解除连续航行状态。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船本航次有3人在船(一名船长、一名驾驶员、一名轮机员)。按照《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该船存在未满足“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一名驾驶员”的附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
“顺泰XXX”船,总吨997,该船该航次载铝矿石1900吨,由东莞始发,计划开往百色田东。执法人员通过远程分析该船进出港报告与航行轨迹,初步判断该船已连续航行超过10小时。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船通过长洲船闸后持续航行作业,期间未解除连续航行状态。直至班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船本航次有2人在船(一名船长、一名轮机员)。按照《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该船存在未满足“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的配员附加规定,擅自减免配员的情形,涉嫌构成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
超时航行存在哪些隐患?
①疲劳驾驶风险剧增,注意力不集中、反应速度变慢,易引发碰撞、搁浅、触礁等事故。
②船舶设备缺乏必要检查维护,长时间运行可能出现机械故障、导航失灵等问题,突发故障时难以及时处置。
③船员长期超负荷工作会导致睡眠不足、情绪焦虑,不仅影响操作判断力,还可能诱发健康疾病。
④应急处置能力下降,若遇到恶劣天气、突发险情,疲劳的船员难以快速做出正确应对,易扩大事故后果。
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安全管理建议
针对贵港辖区出现的以上案例,海事部门提醒:
一、船舶开航前,须全面掌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及其相关补充规定,并严格依照要求配备足额船员。
二、上行进入贵港辖区的船舶应密切注意连续航行时长。贵港与梧州航段交界水域存在多处险滩及复杂航段,且缺乏适宜停泊条件。建议船舶提前选择安全水域停泊休整,待连续停泊满4小时、航行状态解除后,再预留充足时间通过险滩险段。
三、船舶过闸期间,如在闸室内未完成连续4小时停泊休息的,出闸后可及时选择安全水域锚泊,继续休息直至满足连续休息时间达4小时以上。否则,该段停泊时间将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来源 | 贵港海事局
审核 | 魏月星
责编 | 徐碧苑
编辑 | 钟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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