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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明确无偿帮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2024年7月7日,李某、张某叔侄赴亲戚家途中,乡邻王某主动提出用正三轮摩托车免费送二人。车辆行驶中与肖某驾驶的小轿车碰撞,致三人受伤,张某伤情较重,经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车主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送邻居的王某负次要责任。因赔偿协商未果,张某将肖某、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7万余元。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1万余元。王某无偿为张某提供运输服务,符合无偿帮工“为被帮工人利益”“无偿性”特征,张某无权向王某追偿。但王某基于邻里感情,自愿赔偿29372.49元。
事发当天,李某、张某叔侄二人一同前往看望亲戚,路遇正在地里干活的乡邻王某,王某便主动提出用三轮摩托车免费专程送二人前往。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与肖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摩托车上的三人不同程度的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花费医疗费106667.62元。经鉴定,张某被评定为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王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78939.82元。王某辩称,张某明知自己系无证驾驶仍然搭乘,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且自己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愿意承担30%中的30%的赔偿责任(即总损失的9%)。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确定肖某、王某赔偿责任比例为7:3。肖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70%比例从商业三者险赔付。关于王某的责任,其无偿为张某提供运输服务,符合无偿帮工“为被帮工人利益”“无偿性”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张某未明确拒绝帮工,故张某无权向王某追偿。
但是,王某考虑邻里关系和张某遭受的损伤,以及张某确因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受伤的事实,自愿按应承担责任的30%对张某进行赔偿,法院对王某的这一意见予以采纳。
经核定,张某各项损失合计514053.99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16145.69元(其中交强险187693元、商业三者险228452.69元),王某赔偿29372.49元。
法官表示,无偿帮工是传统美德,司法应降低助人者行为成本,同时提醒帮工者需尽安全注意义务,避免无证驾驶等危险行为,被帮工人应明确表达意愿,减少责任纠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冰晶
校对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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