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披露苏州市原副市长唐韧受贿案,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所属春花吸尘器厂四分厂贿赂现金1万多元(人民币现金1万元及价值2098.12元人民币的实物)。
“1992年3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苏州对该市原副市长唐韧受贿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两年了,终于有了结局。 被告人的上诉被驳回了,实打实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这是《人民司法》1992年第7期,第27-29页《关于“003号案件”的报道——原苏州市副市长唐韧受贿案纪实》一文中的一段话。
上面两处信息所提到的唐韧,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位落马的苏州市原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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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韧,又名唐毛弟,1942年出生于苏州市吴县东桥乡,研究生学历,精通英、德、法三国语言,1983年从一个国营企业副厂长连升三级,成为苏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后来转任经委主任和副市长,因受贿案于1992年3月6日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上世纪80年代,春花吸尘器在国内家用电器行业异军突起、风靡全国,与长城电扇、香雪海电冰箱、孔雀电视机一起并称为苏州“四大名旦”。唐韧看到春花吸尘器的广阔前景,于是促成东桥乡和吸尘器总厂联营办厂,把组建春花吸尘器四分厂的项目给了东桥乡,利用职权收受现金、实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098.12元。
《反贪公告——大牢里的74名市长》一书,收录的文章是反映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地、县两级或厅、处两级为主的干部违法犯罪的典型事例,其中就有《天堂逆子——江苏苏州副市长唐韧受贿案》一文。
“勿轻小事,小隙沉舟;勿轻小物,小虫毒身。”“小时偷针,大时偷金。”这样的古训及俗话,时刻提醒我们,“勿以恶小而为之”。
图片来源:网络

不为君王唱赞歌,只为苍生说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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