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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
红河州食安办发布
《关于城乡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
严禁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的通告》
一起来看
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红河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本通告,就全州范围内城乡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严禁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生草乌、附子附片属于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加工不当或擅自食用生草乌,极易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州范围内所有城乡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一律禁止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各市场主办方要切实履行市场管理责任,加强巡查检查,严禁市场内出现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的行为。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监管力度,对城乡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禁售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食用生草乌、附子附片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城乡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1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守护生命安全。
红河州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11日
来源/云南红河发布
总编/杨锐 责编/张云龙 值班编辑/孔德云 编排/任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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