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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的
“副业” 翻车记
以为是躺赚捷径?
5 万手续费换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小王原本是一名程序员,收入稳定,前途光明。一天,小王的朋友小李约他吃饭,饭桌上,小李称自己最近在做“大项目”,想带着小王一起赚大钱。小李说自己通过网络搞来的钱,可能来路不正,需要“洗一下”才能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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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你帮我用你的银行卡和支付宝收几笔钱,然后通过虚拟货币买进卖出的方式转给我指定的账户。每笔钱我给你10%的‘手续费’,比你加班敲代码强多了!”
小王听后,心里“咯噔”一下,意识到这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他犹豫地说:
“这……这是违法的吧?被抓到要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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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则不以为然地劝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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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咱们用的是虚拟币,查不到的。而且你帮我,赚到的钱够你付半年房租了!”
在高额回报的诱惑和对朋友义气错误的理解下,小王内心的天平倾斜了。他心想:“我只是帮忙转个账,又不是我去骗人,应该问题不大吧?”最终,他点头答应了。
在随后的一个月里,小王利用自己的多个银行账户,先后接收了不明身份的被害人转入的款项共计人民币50万元。小王按照小李的指示,将款项全部用于购买虚拟货币,随后再将虚拟货币转移到小李控制的钱包中。事后,小李如约支付给小王5万元“手续费”。
后一名被害人报警,警方顺藤摸瓜、迅速出击,将小王和小李抓获归案。小王、小李均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1
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上述案件中,小王看似只是提供了银行账户帮助收取款项,并将收取的款项转换为虚拟币。实际上小王的行为是明知相关款项系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收款、兑换虚拟币等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阻碍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小王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小王涉案金额为50万,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常见的犯罪手段
金融工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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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金账户:给犯罪分子提供本人或亲属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账户。
跨境转移:利用地下钱庄或虚拟货币,在境内外进行双向、平衡的资金划转。
虚拟货币交易:利用比特币、泰达币(USDT)等虚拟货币将赃款转换为虚拟货币,在不同钱包地址间多次转移。
贸易投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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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交易:成立空壳公司或利用现有公司,伪造虚假的贸易合同等,通过对公账户转出犯罪所得。
投资洗钱:将犯罪所得投入合法或半合法的商业项目,如餐饮、房地产等,后以“利润”的形式取出。
实物资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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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高价值商品:直接用赃款购买黄金、钻石等便携且保值的商品,然后通过典当、转售等方式变现。
不动产交易:用犯罪所得购买房产后出售。
结语
小王的故事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法律不会因为“不懂法”或“讲义气”而网开一面。在利益面前,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法律的底线,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耿丹阳 校对:邵晓明 审核: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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