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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好的牙·讯|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发布《广东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五章34条,对互联网医院准入、执业规则和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前,应当先将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广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完成对接后平台将该互联网医院的接入状态标记为“已完成”。省监管系统中标记为“未批复”状态的互联网医院,一律视为未完成审批,不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准入管理分为三种情形。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仅使用本机构注册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执业规则方面,《办法》明确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判断符合复诊条件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处方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办法》明确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医师资质方面,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互联网医院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法》《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对互联网医院的处罚由各级卫生健康监督部门执行。
此前,山西省于2025年10月发布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新规,对互联网医院实施记分管理制度。广东此次《办法》则侧重于准入前置管理和平台对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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