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行医罪和诈骗罪是两类较为常见且容易混淆的罪名。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深入解读这两个罪名。
案例一:李某长期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在自家开设诊所,对外宣称擅长治疗各种疑难杂症。附近村民张某因患有慢性疾病,听闻李某名声后前来就诊。李某对张某进行一番检查后,开出了所谓的“独家秘方”药,并收取了高额药费。张某服用一段时间后,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愈发严重。经正规医院诊断,张某所患疾病因未得到及时正确治疗而延误了病情。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某的行为导致张某病情延误,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应按照非法行医罪来定罪量刑。
案例二:王某虚构自己是某知名医院退休专家的身份,在网上发布虚假医疗信息,声称能通过一种特殊疗法根治多种癌症。患者赵某看到信息后,联系了王某。王某以需要购买特制药物、支付高额治疗费用为由,骗取了赵某大量钱财。赵某按照王某的要求支付费用后,却并未得到任何有效的治疗,病情也逐渐恶化。
此案例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欺骗患者的方式骗取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王某骗取赵某大量钱财,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应按照诈骗罪进行惩处。
非法行医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方面,非法行医罪行为人主要是故意从事非法医疗活动,其目的通常是获取非法的医疗利益,一般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通过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客观行为上,非法行医罪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开具药方等医疗行为;诈骗罪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骗取财物,一般不涉及医疗行为本身。
侵犯的客体也有所不同。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权。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至关重要。对于一些既存在非法行医行为又有欺骗患者钱财情节的案件,需要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实际行为,判断其行为符合哪种犯罪构成。如果行为人主要目的是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因欺骗手段获取了额外钱财,一般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将骗取钱财的行为作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如果行为人以欺骗为主要手段,借所谓“医疗服务”之名行诈骗之实,则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例如,案例三中,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为患者刘某治疗时,故意夸大病情,声称必须使用高价进口药物才能治愈,否则会有生命危险。刘某因害怕病情恶化,按照陈某要求支付了高额药费。陈某的行为既包含非法行医行为,又有欺骗刘某获取钱财的情节。此时,应重点分析陈某的主观故意,如果陈某主要是想通过非法行医获利,欺骗行为只是其获取更多利益的手段,那么应以非法行医罪为主进行定罪量刑;若陈某一开始就以骗取刘某钱财为目的,虚构病情诱导刘某支付高额费用,非法行医只是其实施诈骗的幌子,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总之,非法行医罪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明显的区别,准确认定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依据案件事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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