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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山东省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山东”或“山东省”(以下统称“山东”)字样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等(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
第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山东”字样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使用“山东”字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名称使用“山东”作为行政区划的。
(二)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分支机构组织形式前使用“山东”字样的。
“山东”字样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山东省辖区内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划连用,但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与“山东”直接连用,有其他含义且用作字号(或者字号一部分)的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除外。
第六条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山东”字样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500万元以上。
(二)已经设立登记、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300万元以上,且在三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含省外)投资控股企业满一年。
第七条企业在分支机构名称中使用“山东”字样的,其隶属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省级以上行政区划或者不含行政区划。使用“山东”与市、县(市、区)连用的,其隶属企业不受前述限制。
第八条申请含“山东”字样企业名称,可以通过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单独自主申报,也可在办理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同步进行名称申报。
第九条名称中已使用“山东”字样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使用“山东”字样,应当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一)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股权转让或者子公司注销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山东”字样的企业,减资后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足300万元的。
(三)隶属企业变更名称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第十条含“山东”字样的企业名称依法转让的,受让方企业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转让信息。
第十一条各级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含“山东”字样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省市场监管局和市级登记机关应加强监督,及时指导下级登记机关纠正不符合规定使用“山东”字样的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加强与上位法衔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1月5日印发《山东省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拟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企业名称是企业最基础的无形资产,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构成。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是指企业在名称前端或中间缀以“山东”或“山东省”字样,作为行政区划(以下简称“冠省名”)。现行的冠省名条件,沿用的是2013年原省工商局制定、并已于2018年过期作废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中的相关内容,即:允许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冠以“山东”行政区划。制定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规范性文件,明确申报条件等内容,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规范我省冠省名企业登记行为、提升登记质量、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
(二)起草过程。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会同部分市登记机关及企业代表,经过多轮研讨,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6月13日,征求了全省各级登记机关意见。收到意见建议32条,采纳13条,未采纳19条,对不采纳的意见与提出单位进行沟通并达成共识。7月17日,向社会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1条,未采纳,原因是其所提意见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有相关内容。9月4日,邀请企业代表、法律专家、舆情专家、登记专家等人士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全面评估。经研判,认为《办法》依据明确、规定清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强,产生舆情的风险较低。
(四)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9月5日,反垄断局完成对《办法》的公平竞争审查。9月17日,法规处完成对《办法》的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十三条,有三个方面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使用情形。使用“山东”字样企业名称有两种情形:企业名称使用“山东”作为行政区划的;企业在其分支机构名称中使用“山东”字样的,即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分支机构组织形式前使用“山东”字样的。
(三)使用条件。企业使用“山东”字样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二是,已经设立登记、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300万元以上,且在三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含省外)投资控股企业一年以上。
三、主要特点
《办法》制定过程中,坚持将规范、平稳、对标、创新贯穿始终。
(一)规范。除了注重内容表述、制定程序等方面的规范性,还在《办法》中明确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适用范围,便于基层规范执行。
(二)平稳。一是,允许现有冠省名企业,在注册资本不降至300万元以下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现有名称(第九条第(二)项)。二是,将现行的3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冠省名企业条件,作为《办法》中冠省名的条件内容(第六条第(二)项)。
(三)对标。将注册资本条件由300万元以上调整为500万元以上,一是考虑到当前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与2013年的实缴制相比,已有本质区别;二是对标了浙江(一般行业1000万元,投资、控股、房地产开发等行业5000万元)、江苏(2014年冠省名条件已经为1000万元)等省份的做法;三是更有利于现行政策平稳过渡。
(四)创新。创新性将总局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明确的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条件(即“在3个以上省份有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子公司”),借鉴运用到我省的《办法》中,即“在3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含省外)拥有控股1年以上的企业”(第六条第(二)项)。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陈康
复审|陈吉康
终审|王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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