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负债,即便双方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负债方承担,或者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方所欠款项是否就完全与你无关了呢?
本文以上海某食品公司诉李某、何某某、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07-2-078-001号)浅析债权人对于离婚协议的撤销权。
案情简介
1、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协议》约定:李某与何某某于1996年结婚,于2016年8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三、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某201室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某101室房屋、302室房屋产权归女方何某某和儿子李某某共同所有。四、……私人剩余借款及银行贷款本金共204000元,由女方何某某独自承担。”何某某于庭审中确认,上述某201室房屋于2003年登记在李某、何某某名下。
2、李某所负债务情况:2016年2月,上海某食品公司和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采购协议》,约定上海某食品公司代理采购上海某实业公司指定货品,上海某实业公司如不能支付货款,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个人全额承担支付责任。
同年8月23日,上海某实业公司、李某向上海某食品公司出具客户对账单,确认2016年6月、7月、8月三个月共计欠款2029512.45元。同年8月29日,上海某实业公司、李某出具付款计划。同年10月7日,李某向上海某食品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再次确认截止2016年9月30日结欠上海某食品公司货款1929512.45元,李某承诺为上海某实业公司的共同还款人。
2017年3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上海某实业公司、李某支付上海某食品公司货款1929512.45元。后上海某食品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因未查实上海某实业公司、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债权人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诉求:(1)撤销李某、何某某《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全部条款,恢复某201室房屋登记为李某、何某某名下;(2)判令李某、何某某支付上海某食品公司律师费。
4、法院裁判结果:撤销李某、何某某《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全部条款,判令李某、何某某承担上海某食品公司律师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裁判要旨
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至夫妻另一方及子女名下,债权人主张撤销该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是否存在有效债权、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明显失衡、债务人是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律师说法
实践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单独约定给一方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如果另外一方对外负债,且没有偿还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债权人往往会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特别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给一方,而无需支付折价款的相应条款予以撤销,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重点已并非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侧重于债务人是否无权转让相应财产,以及债务人无权转让财产,是否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因此,即便一方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并不代表债权人不会起诉负债方的配偶。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两种裁判思路:
第一种,严格按照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在该种思路下,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且无需支付折价款,则认为是一方在未获得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放弃了对共有财产的相应权利,导致其财产减少,若其并无其他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往往会支持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分割条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在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情况、离婚协议履行情况、子女抚养事宜、婚姻过错等因素的情况下,综合审查离婚协议是否明显失衡,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办理离婚的主观故意。若离婚协议中对共有财产分割并未明显失衡的情况下,不宜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律师认为,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对于过往家庭付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情况,需综合考虑家庭付出情况、子女抚养事宜等综合判断离婚协议是否失衡,同时亦需要考虑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对于离婚协议的撤销不宜机械的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亦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亦避免损害配偶一方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另外,债权人撤销权具有明确的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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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陈硕
本文作者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陈硕
陈律师自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2017通过司法考试,曾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加入家理律师事务所以来,亲办近200件婚姻家事类型案件,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纠纷、抚养权抚养费纠纷、分家析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多次获当事人赠送锦旗。
陈律师擅长对案件情况进行多维度立体分析,通过数据分析结论以及可视化图表清晰展现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更大权益。
陈律师深知每一起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人生的重大抉择,始终以如履薄冰的审慎之心对待每个法律诉求,坚持为当事人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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