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份保险就能隔离债务,法院也动不了”——不少保险销售人员口中的“避债神器”,如今被多地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例打脸。
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通过提取被执行人保单现金价值,成功为申请执行人追回欠款,类似案例在全国多地接连上演,让“保险避债”的说法失去了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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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法院出手 保单现金价值被直接划扣
在南阳市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谢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坚称“没钱可还”。
执行干警深挖财产线索时发现,谢某某名下持有一份人身保险。依据法律规定,保单现金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性权利,可依法强制执行。即便执行干警多次释明法律后果,谢某某仍态度强硬,甚至放话“敢取我保险试试”。
最终,法院果断采取措施,前往保险公司扣划了涉案保单的现金价值,将案款足额发放给原告杨某某。
无独有偶,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4年8月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多名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被依法划扣。其中,有人名下保单被划扣10万余元,最少的也有2970元,涉及阳光人寿、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也处理过类似案件,被执行人钱某名下的保单包含重疾险、分红险和理财型附加险,法院最终扣划了其中理财性质险种的现金价值,顺利执结案件。
强制执行有依据 多地高院早有明确规定
这些案例并非个例,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共识。
虽然《保险法》规定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单可以逃避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可执行财产的范围,而四川、上海、江苏等多地高院早已出台文件,明确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红利、生存金等财产利益,均可被法院冻结、扣划。
四川高院2023年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指引就明确,只要是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的财产利益,保险公司都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上海高院也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直接冻结扣划保单权益。
“避债” 有严格前提
那么,保险销售人员宣称的“避债”功能到底是否存在?答案是:存在,但有严格前提,绝非“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
法律专家解释,只有兼具较强人身专属性、现金价值低但保障功能突出的保单,比如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等,法院才可能基于比例原则审慎豁免执行。而那些带有理财性质的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接险,因其财产属性明确,几乎都会被纳入执行范围。
更重要的是,“避债”不能成为逃避法定义务的工具。
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出台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险销售宣传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如果投保资金来源不合法,或是为了逃避债务刻意购买保险,即便设计了复杂的保单架构,法院也可能“穿透”审查,照样强制执行。
即便想通过保单进行合理的资产规划,效果也十分有限。业内人士介绍,想要实现一定的风险隔离,需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且最好指定多人,避免理赔金成为遗产被用于还债。更专业的保险金信托工具,也需在财产来源合法、不规避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才能生效。
结语
这些强制执行案例再次警示:保险的核心功能是风险保障,而非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妄图通过购买保险隐匿财产、对抗执行,最终只会得不偿失。
对于消费者而言,切勿轻信销售人员的“避债”夸大宣传,购买保险应聚焦保障需求,同时敬畏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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