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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殖户在牛饲料里掺“瘦肉精”,获刑十年罚三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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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例

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王某某在肉牛养殖期间,明知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禁止在饲料中添加,仍将克伦特罗粉末加入饲料中饲喂肉牛,并对外出售。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王某某养殖场内的32头肉牛检出克伦特罗成分。

此外,王某某还帮助肉牛养殖户张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含有“瘦肉精”成分的小料四袋(每袋50公斤)供其使用。经检验,张某某、刘某某二人养殖场内的50头肉牛检出克伦特罗成分。

2024年9月,S省J市H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10月,J市H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S省J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性质和行为方式

1.本罪的性质: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只要有发生行为就可定罪。

2.本罪的主要行为方式:

(1)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3)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在饮料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非食用色素等。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由于污染、腐败变质而具有了毒害性,不构成本罪。

(1)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3)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三)关于“明知”的认定

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1)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2)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3)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4)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5)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6)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工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使用的动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某明知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禁止在饲料中添加,仍将克伦特罗粉末加入饲料中饲喂肉牛,并对外出售,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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