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吴振(媒体人) 编辑/马小龙 校对/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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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23年种300亩杨树被禁伐”一事引发关注。图/极目新闻
据极目新闻报道,近日,黑龙江齐齐哈尔农户王桂菊反映,23年前自己种下数万棵杨树。近年杨树成材准备采伐时,却被告知林地已经被纳入当地自然保护区,禁止砍伐。她还称,此前退耕还林的补助也没有拿到。
当地林业部门对当事人的书面回复称,涉事林区不属于退耕还林,所以没有相关补助。对于林地被纳入保护区的补偿问题,齐齐哈尔市林草部门认为,现行政策没有相关补偿规定。11月10日,当地表示正在研究协调此事。
据报道,2002年,王桂菊和当地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造林承包合同》。根据合同内容,甲方(村委会)将位于河套大山包子西360亩退耕还草(林)地发包给乙方(王桂菊),用于造林。承包期25年,自2002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根据相关条款,合同期内,林木成熟,乙方申请经批准可以采伐,采伐后土地使用权由村收回合同终止。
然而,眼看合同快到期,相关林木也进入了采伐期,王桂菊却遇到了难处。一是,这片林地被纳入了当地的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按相关规定不能采伐;二是,当地林草局表示,这300亩地块属于“三北”工程造林地,不享受退耕还林政策补贴。于是,王桂菊就陷入了既不能砍伐,也不能获得补贴的“两难”境地。
此事时间跨度达20余年,又夹杂了政策变动等现实因素,且还涉及不同的责任主体,是非曲直的厘清,确实具有复杂性。但一端连着造林户的现实权益和20多年的心血,一端关乎着政府公信力,愈是复杂愈需要严肃调查,给出妥善解决方案。
结合目前的信息看,此事未必无解。据报道,合同曾明确约定: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和法律调整须收回承包土地时,应按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这意味着,此前合同双方已预见到政策变动的可能性,并约定了补偿机制。据此,有一点应该是可以确认的,那就是即便林地定位发生变化,也并不意味着相关方面可以豁免对造林户的权益补偿义务。
事实上,目前关于林地性质的认定也仍存在模糊之处。如2002年的合同文本中载有“退耕还草(林)”的表述,但林草局方面强调当地“2003年才实施退耕还林”,两者明显存在分歧。真相究竟如何,只能回溯历史档案,以公开、权威的方式厘清当年造林工程的确切性质定位。
需要提醒的是,2002年左右,退耕还林工程正好启动。由此出现上述情况,不排除的一种可能是,当时合同拟定时,退耕还林与“三北”工程的实施刚好处于并行阶段,于是合同相关措辞或不够严谨,导致了现实语境与政策上的衔接问题。
目前,当地表示“正在研究协调”此事,算是释放了积极信号。对此,不妨成立联合调查组,及时厘清历史合同与政策执行的真实情况。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具体的时间背景、政策环境、当事人投入情况等,综合制定灵活、合理的解决方案。
值班编辑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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