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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为禄在第五届东南法治论坛主论坛上的主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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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

助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郭为禄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继续把推动高质量发展确定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强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的重要指示精神,交流学习体会。

一、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涉外法治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仅在国内法治建设领域推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重要举措,而且将法治价值延伸到了“国外”“境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成为对外开放工作的重要方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党的二十大第一次将涉外法治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出全面部署和安排,强调要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把法律服务和法治人才培养作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准确把握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深刻揭示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是应对复杂国际局势的需要。当前美西方“以法遏华”的手段花样层出不穷,地缘政治风险加剧,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我国面临的外部法律风险与挑战前所未有,“规则之争”“法理之争”“道义之争”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外交法律战尖锐激烈,“以法斗法”任务繁重。

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是完善涉外法治体系的需要。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六个环节。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离不开覆盖全面、服务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离不开以法律服务引导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有序推进,进而形成涉外法治工作的整体格局。

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是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企业走出去。“十五五”期间,“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更是被提升至更重要的位置。随着企业出海的步伐越来越快,面临的合规问题和争议解决问题将日益增多,企业对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愈发迫切。涉外法律服务已成为链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捍卫国家主权、保护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助力企业“走出去”战略实施、吸引优质外资的重要保障。

二、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主要风险和法律服务需求

(一)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是多元规则风险。企业出海势必面临各国、各地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合规已然成为影响企业海外发展战略的首要因素。海外合规风险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规则差异性大,普通法国家没有系统成文的法典,法律查明困难。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具体要求大相径庭,当地的常规知识,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可能完全是盲区,稍有不慎就容易“踩坑”,引发法律纠纷甚至面临巨额惩罚。不少区域实际执行尺度模糊、操作标准不一,增加了企业合规难度。二是规则复杂性强,企业从过去“产品出海”向“品牌、技术、供应链等出海”转变,从单一领域业务出海向跨部门、跨行业复合业务出海转变,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往往还需要满足当地行业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海外业务和技术拓展。三是新兴领域规则缺失,特别是人工智能、数据信息等领域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相对滞后,企业甚至“不知道如何合规”,试错成本很高。

二是文化差异风险。相较复杂的合规要求,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文化差异更为隐蔽复杂,缺乏标准化。比如,诉讼文化差异,西方国家偏好诉讼维权,动辄提起巨额诉讼,甚至已经成为企业战略的组成部分,这让以“息讼”为传统的中国企业如履薄冰。比如,司法惯例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书表达、法律实务管理、矛盾纠纷解决等方面各不相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判例法的地位以及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等都影响公司海外维权效果。再如,执业观念差异,可能引发法律服务断层,不少企业感到,本地律师难以理解中企的核心诉求和决策逻辑,响应速度慢、配合度低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三是政策变动风险。受地缘政治冲突、国际环境变化等影响,海外市场政策环境具有高度不稳定性。从地域分布上看,“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环境欠发达、政策调整频繁且缺乏透明度,而欧美等发达国家虽然法律体系相对完善,但接连出台针对中国的管制法案,具有明显的“政治化合规倾向”。从行业类型上看,政策风险变动最高的是半导体等先导产业,许多企业被无理由地列入美国“实体清单”,企业面临极大的政策打压。从企业类型上看,众多民企因缺乏完善的预警机制,在面对政策变动时无法及时调整战略或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而国企则面临更为严峻的政治打压,往往是美西方执法机构关注的对象。从政策对象上看,出海企业既要应对欧美等国对华保护主义措施,还要面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不特定、不可预期的政策风险。

(二)企业“走出去”亟待满足的法律服务需求

走出去过程中,上述风险并非单一存在,更多体现为叠加之势,企业常常需要面临多方面、多重风险,法律服务也从基础交易需求向系统性、综合性业务需求转变。法律服务面临边界扩大和整体融合,需要“法律+”服务,即法律与商业结合,与合规结合,与ESG结合,与劳工结合等,呈现出很强的全方位、全链条、全过程属性。

一是出海前:法律咨询、国别研究和投资并购叠加

明确出海目的地的企业需要目标国法律环境咨询,以确保合规经营,比如,了解当地法律体系、政策规定、潜在风险等。出海目的地尚不明确的企业,则需要进行国别研究,在对当地法律法规、税收优惠、基础设施、国际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筛选出具备进入可能性的国别区域。第三方咨询数据显示,当前,中国企业出海的成功率约20%,“国别选择”成为很重要的影响因素。此外,由于很多企业出海仍采用“绿地投资”的模式,对投资并购的法律服务需求仍很迫切。

二是出海后:争议解决、合规经营和制裁应对交织

争议解决,主要是应对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合同争议等,特别是全球法律环境复杂、政策不稳定,一旦产生“洋官司”或境外仲裁,耗时冗长、流程复杂、花费巨大,更加需要专业法律服务支撑。有关数据显示,争议解决仍是当前头部律所的主要业务之一,也从侧面反映了企业对该项法律服务的需求。特别是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增长迅速,很多企业感受到,在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合作中,中国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往往就是外国企业说了算,中企难有话语权,比如,很难将仲裁地和仲裁机构约定在中国,更难在诉讼或仲裁中取得实质性成功。合规经营,这是当前出海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伴随着企业海外经营全过程、全链条、全周期,企业亟需专业的法律指引机构、全面的信息查明平台,对各国各地区进行查明,特别是近期欧美市场频繁变动的贸易、关税、监管等政策。制裁应对,成为企业走出去最大的担忧,且由于制裁的内容、形式、规则各异,往往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特别是当出海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或面临其他限制性措施时,更加需要涉外法律服务,既能帮助企业应对制裁,还能跨前一步做好风险预警,成为企业的“战略参谋”。

三、助力企业“走出去”涉外法律服务面临“四个缺失”

一是有竞争力律所缺失。律所海外分支机构呈现“小、散、弱”。小——即能级小,受出海成本高、周期长等因素影响,小型所没能力,大型所不少也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只有1、2名外派律师,不少甚至只是宣示性“窗口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后的较长时间内,客户量、业务量都比较缺乏,即便有些案源,通过联营后,中资所只能获得很小比例收益,有时还要防止收入倒挂,很难做大做成体系。散——分布散,一方面同一总部律所分布在各地,虽然人员众多,但内部缺乏对接合作;另一方面,出海的律所分布在欧美、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地,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国家的跨境投资兴起,在中东、中亚等地也有布局,但总体上较为分散,相互协作困难,难以发挥全球服务网络功能。弱——竞争力弱,律所面对新兴需求,除了传统的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服务外,在数字经济、跨境数据流动、绿色金融、ESG合规、反制裁等新领域的专业服务能力明显不足。特别是适用当地法律和国际规则的能力和经验不足,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国际竞争力有限。因此更多只能从事前端简单的法律咨询或对接本土法律服务等业务。

二是获取服务渠道缺失。企业面临“两个不知道”困惑——不知道去哪里找法律服务,不知道哪家法律服务可靠。出现法律服务资源与企业供需对接不畅、法律服务资源显性度、知晓度不高等问题。更多只能依靠熟悉的中国律所、公司外籍员工或当地同行等“民间”力量推荐,缺乏正规、稳定、可信的渠道。

三是一站式法律服务缺失。企业出海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多元多样,但当前涉外法律服务分散化、碎片化的情况仍比较突出,比如,律所往往聚焦于一两个主要领域,在国际业务拓展、风险管理、专业能力提升等方面建设不足;法律资源衔接整合不够,调解、仲裁、公证、查明等多元服务主体尚未形成合力,律所与司法、商务、外交等多个部门的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合作推进机制尚不完善等,无法一站式满足出海企业的需求,难以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全流程、系统化的专业支持,导致企业不仅需要多方联系专业机构,甚至还要同时对接多家律所,耗时花钱费力。

四是高层次涉外人才缺失。法律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法律+行业性+国际化”的高端人才稀缺,中低端服务人员饱和。具体表现为:涉外实务人才少,根据有关统计数据,长期在国际舞台上活跃的涉外律师占比仍然较少。很多本土律师对国际法律规则和商事管理了解不深入,在国际组织中有过法律实务经验的人才很少,愿意到海外、特别是不发达国家地区长期驻点工作的就更少了。行业性人才少,律所和企业都青睐具有理工背景,向互联网、数据、知识产权等领域转型的法律专业人才很是稀缺,在专业性强或者关键新兴领域,企业时常“无人可用”,也影响海外业务发展。小语种人才少,仍存在英语“一家独大”的局面,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走深走实,小语种人才需求更为迫切。造成上述涉外法治人才问题的深层次根源在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不合理、体系不健全。一方面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涉外法治课程比重偏低,区域国别法研究、教材、课程严重滞后,国际法学细分专业和课程设置不足,教学内容仍然以大陆法系知识传授为主,而普通法内容很少。另一方面多数高校教师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国际实务经验有限,与境外高校、国际组织、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交流合作和实践机会较少,难以形成“理论﹢实务﹢国际交流”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格局,学生到国际组织或机构从事涉外法律实践锻炼的更加有限。

四、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级的策略和路径

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级,助力出海企业行稳致远,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重点发力。

加强国际一流法律服务机构引育力度,是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级的核心要务。推进法律服务机构国际化与高质量发展。律师事务所方面,鼓励头部律所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或与境外合作伙伴组建跨境服务网络,在共建“一带一路”及欧美市场深化布局,对承担国家战略项目的跨境设点给予政策倾斜。仲裁机构方面,培育一批具备国际一流水准的仲裁机构,大力推进仲裁机构国际化专业化建设,支持仲裁机构深化与国际规则对接,探索仲裁制度创新,增强中国国际仲裁的公信力和竞争力。商事调解方面,提升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纷机制专业化水平,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解纷品牌。

加快培养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是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级的必然要求。一是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和课程设置,增加涉外法治类课程比重。加强校企对接,加强高校与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改革,进一步强化理论与实践、外语与专业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对法学专业来华留学生的培养力度,引导其为中国企业出海提供法律服务。二是丰富实务和国际交流实践。用好国内各类资源,拓展学生和从业人员的国际实习、海外考察、联合培养等实践机会,逐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三是吸引和引进国际法律人才。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引进一批具备国际法律服务经验的外籍律师、专家学者,特别是擅长应对“长臂管辖”“双反双保”、海外合规经营等重点业务领域的亟需紧缺法律人才。

营造相关专业服务业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是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级的重要途径。打造“政律企”协同的法律服务模式。各地可以设立服务企业出海工作专班,强化资源整合和平台对接,建立综合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着力破解各子系统间缺乏有效衔接的短板弱项。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职能,在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上持续发力。

强化法律服务业的价值引领和政策支持,是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级的坚实保障。发达国家企业出海成功都离不开全方位的政策支持。当前,各地也出台了一些支持企业高水平机构走出去的支持政策,但尚未形成系统设计。要完善涉外法律服务的顶层设计,发挥行业协会和龙头机构的作用,明确律所、仲裁、商事调解等不同组织发展海外业务的目标导向、规范标准,引导法律服务机构树立共同出海服务企业走出去的行业理念。完善跟踪引导机制,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引导他们更好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是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级的长远需要。开展高质量的涉外法律服务,要求我们从被动的国际规则遵守者,转变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国际新秩序的引领者。应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参与制定规则、解释规则,在必要时建议修改规则,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责编:赵淑琳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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