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山东省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山东”或“山东省”(以下统称“山东”)字样的行为,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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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13条,明确了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山东”字样的情形、条件,不得继续使用“山东”字样的情形,以及相关部门职责等。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等,均适用于该《办法》。
《办法》规定,使用“山东”字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企业名称使用“山东”作为行政区划的;二是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分支机构组织形式前使用“山东”字样的。“山东”字样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山东省辖区内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划连用,但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与“山东”直接连用,有其他含义且用作字号(或者字号一部分)的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除外。
《办法》第7条还对企业在分支机构名称中使用“山东”字样的情形作了具体明确:其隶属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省级以上行政区划或者不含行政区划;使用“山东”与市、县(市、区)连用的,其隶属企业不受前述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山东”字样,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500万元以上;或是已经设立登记、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300万元以上,且在三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含省外)投资控股企业满一年。
名称中已使用“山东”字样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使用“山东”字样:一是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股权转让或者子公司注销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二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山东”字样的企业,减资后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足300万元的;三是隶属企业变更名称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企业名称是企业最基础的无形资产。现行的冠省名条件,沿用的是2013年原省工商局制定、并已于2018年过期作废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中的相关内容。制定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规范性文件,明确申报条件等内容,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规范我省冠省名企业登记行为、提升登记质量、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记者从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办法》制定过程中,坚持将规范、平稳、对标、创新贯穿始终。比如,《办法》将使用“山东”字样的注册资本条件由300万元以上调整为500万元以上,这不但考虑到当前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与2013年的实缴制相比,已有本质区别,还对标了浙江(一般行业1000万元,投资、控股、房地产开发等行业5000万元)、江苏(2014年冠省名条件已经为1000万元)等省份的做法,更有利于现行政策平稳过渡。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山东”字样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和市级登记机关将对其加强监督,指导纠正不符合规定使用“山东”字样的企业名称。
(大众新闻记者 王鹤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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