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印发了《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该政策在古镇口核心区部分区域试点施行,科研综合体可按程序部分进行分割转让,该《办法》正在试点区域施行中。
目前,试点施行区域外的科研综合体建设单位也存在分割转让的需求,在前期调研并征求区相关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区自然资源局对该《办法》进一步进行了修订,11月12日,修订后的《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修订稿公布。以下是修订稿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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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所称科研综合体是指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科教(科研)用地上规划建设的包括科研用房、服务业用房、配套用房等于一体的,主要开展科技研发、企业孵化、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业态综合体。科研综合体中的科研用房可分割转让,服务业用房、配套用房等不得分割转让。
本意见实施后新供应的科研用地,需在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科研综合体是否可分割转让并明确分割转让的比例,并按本意见办理相关分割转让手续。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的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已出让的科教(科研)用地上的科研综合体有分割转让需求的,应按照程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符合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条件的科研用地,应按程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根据申请时点的科研用地地价进行评估,需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剩余年期下拟分割科研用地市场价格扣减剩余年期下原不可分割科研用地市场价格的差额。
科研综合体办理完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按栋、层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在此之前不得预售。拟分割的科研综合体单层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栋、层固定界限以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文件为准(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等)。
科研综合体项目可按宗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35的比例进行分割转让;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孵化器的,可按科研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50的比例进行分割转让;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孵化器的,可按科研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70的比例进行分割转让,但自持面积不得低于相关部门关于孵化器场地面积的要求。
科研综合体的受让方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次受让方也须符合首次转让条件及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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