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家庭的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涉及细致的权责划分。现如今,随着教育层次不断提升,成年子女读研已越发普及。当“读研深造”需求遇上“抚养义务”边界,该如何平衡?父母有没有义务支付读研费用?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成年子女诉请父亲支付读研期间费用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小琳(化名)18岁时,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彼时,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琳由母亲直接抚养,小琳的学费由父亲承担,同时父亲需每月向小琳支付抚养费2000元。
此后,小琳顺利考入大学。四年本科期间,父亲始终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不仅承担了学费,还按时足额支付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保障了小琳的学业与生活。2024年,小琳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此时她已年满23周岁。然而,父亲在支付第一年读研学费后,却提出不再继续支付学费及生活费,理由是自己年岁已大,挣钱不容易,小琳已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读研并非法定义务教育,已超出法定抚养范围。
多次沟通无果后,小琳认为父亲违反了离婚协议约定,遂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继续支付其研究生阶段的学费,并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生活费,直至研究生毕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在小琳父母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小琳已年满18周岁;截至小琳起诉之日,小琳已年满24周岁。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往往无法独立承担学费、生活费等开销,让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费、生活费一般来说有一定困难,但这也正是培养当代青年人独立自主能力的应有之义。就我国人情伦理及社会传统习惯而言,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愿意培养子女进入高等学府,供养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从道德层面来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也应对尚在就读高等教育,一时还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生活、教育开销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让孩子完成学业。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为成年大学生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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