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认定为危险房屋在征地拆迁中是一个非常常见的情形。只要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同意征收方的搬迁要求时,极个别的地方就会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实现征收目的,从而将被征收人好端端的房屋直接认定为危险房屋,然后再以危险房屋为由,强迫被征收人搬出房屋,最后再依据其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决定,把被征收人好端端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那么,被征收人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拒绝搬迁,征收方就能将被征收人好端端的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实施强制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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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显然不是的。房屋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也是老百姓避风的港湾,征收方是无权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一切强制行为的,这既不符合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使得征收方的公信力有所损失。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自家好端端的房屋被认定为“危险房屋”时要怎么办呢?
何某是浙江省某市某县的村民,其在所在地拥有一套合法的房屋。后来当地相关部门为了城市化建设,启动了相关的征收工作。而何某房屋所在地正好也在相关部门确定征收的范围内,即何某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了。
对于此次征收,何某是非常期待的,其想要通过征收就可以改善自己的生活水平,改善居住环境,可以说是两全其美的事情。但是自征收工作开始,征收方在征收范围内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后,何某觉得很不可思议,因为补偿标准明显没有自己想象中的那么高,而且从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来看,该补偿标准也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很明显生活水平还有可能会不如没被征收之前的生活水平。
鉴于补偿标准不合理,于何某就没有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要求去办理补偿登记,即没有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让何某没有想到的是,就因为自己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相关部门就开展了一系列逼迁行为,而且更让人出乎意料的是,相关部门为了能推进征收工作,竟然趁自己不在家的时间,组织施工人员将自己家房屋一侧撞出一个大洞。
房屋被撞出一个大洞之后,何某进行了修缮,但是县级人民政府为让何某尽快交出房屋,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竟然又将何某的房屋通过鉴定公司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对其作出了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就在何某准备针对强制拆除危房决定的文件提起行政诉讼时,县级人民政府又组织工作人员以危房的名义将何某的房屋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决定。
房屋被县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强制拆除后,何某也是十分的气愤,但由于自身力理本身就很薄弱,所以何某显得也很无可奈何,但最终其还是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反映征收方的这种操作,但是几次投诉、反映,有关部门并没有给出何某有效的结果,面对投诉无门的情况,何某便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随后,其便通过网络联系到了在征地拆迁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凯诺律师,在经过与凯诺律师的几次详细沟通,何某决定委托凯诺律师来全权处理此案,希望凯诺律师通过自己的办案经验以及法律知识来帮助自己。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为了能更好的帮助到何某,所以在接受委托后,又马上前往何某房屋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工作,后又结果何某提供的材料以及通过现场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制定了一套专门属于何某的维权方案。
根据该维权方案,凯诺律师指导保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县政府针对何某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决定。在庭审中,凯诺律师指出了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何某房屋时的几点违法行为:
首先,鉴定危房的程序不合法
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不是谁都可以的。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房屋使用人才可以申请危房鉴定,只要是所有权人、居住人以外的人员均是无权向鉴定机构申请危房鉴定的。
但是本案中,征收方在把房屋撞出一个洞之后,则直接委托鉴定机构对何某的房屋进行了危房鉴定,显然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
其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没有送达给被征收人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真的是危险房屋,那么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之后,应当要马上将鉴定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但是本案中,何某并没有收到任何的危房鉴定报告,同时也没有收到任何的督促解危通知书,房屋就被相关部门实施了强制拆除,很显然其送达程序不合法的,侵害了何某的合法权益。
最后,相关部门未保障被征收人的救济权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被征收人对强制拆除危险房屋决定有异议,其是可以针对该文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的,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还没有到,相关部门就组织工作人员将何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显然也是不合法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相关部门对何某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决定。
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遇到相关部门将自己家好端端的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并被强帽拆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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