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
腾冲某广告公司与某加油站签订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广告公司为加油站安装3块交通标志牌,总价款13万余元。合同约定签订3日内支付30%预付款,剩余70%款项待工程验收合格,补助款到账后两日内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加油站以未收到补助款为由,未支付剩余款项9万余元。为此,广告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付款条款不合理减轻了被告责任,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请求判令加油站限期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仅就制作标志牌的事项订立合同,该条款无法达到重复使用的目的,不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且合同虽约定款项由案外补助款支付,但广告公司全程参与相关会议,对款项拨付情况应当明知。由于被告尚未收到补助款,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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