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通过地方领导留言板咨询,昆明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联名比例,建议明确相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回复称,按国家现行文件,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无人数限制。
网友:
9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废止了《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2022年出台的《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在实施,原办法中“30%业主联名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规定未予保留,导致业主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联名申请人数、比例缺失,给基层社区自治实践带来困惑。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核心机构,明确联名申请人数、比例是启动自治程序的基础。当前国内多地已形成成熟的规定,这些规定既避免了过高比例导致的申请困难,又通过合理门槛防止了资源浪费,为昆明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结合国内实践与昆明社区治理实际,建议在新《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补充明确:“具体多少比例或者多少位业主联名(可做民调),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该比例越低越能激发业主自治积极性。
明确联名申请比例,是落实《民法典》第277条“业主可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破解社区治理难题的关键一步。希望相关部门研究采纳,让业主自治有章可循,推动昆明物业管理水平再提升。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您提出的“建议在《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补充明确:“具体多少比例或者多少位业主联名(可做民调),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由于实施时间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时间。据了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启动《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待《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完成,对“多少比例或者多少位业主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进行明确后,将按照立法中“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对应上位法内容修订《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适时启动《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对昆明市人民政府废止《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现行昆明市未明确业主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联名申请人数或者比例缺失的问题,可以通过贯彻落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可以解决。
一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已对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说明该物业管理区域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硬件条件;
二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说明未规定需要多少比例或者多少位业主才能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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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方领导留言板
编辑:贺靖
审核:钟玲
终审:许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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