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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下的厂房咋成了“沉睡资产”?
江苏两地检察机关协同监督
打通民事执行“最后一公里”
“通电以后,厂房已经顺利使用了,现在生产线全运转起来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10月14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对一起司法拍卖领域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进行回访时,该民企负责人史某高兴地说。
此前,史某通过司法拍卖,用490万元竞得扬州市江都区某厂房。不料,该厂房因电力设施权属不清迟迟无法通电,一度“沉睡”。吴中区检察院跨区域协同江都区检察院、法院及电力部门,创新提出“销户—新设”方案破解权属难题,帮助企业完成电力过户,解决了司法拍卖资产交付中的“最后一公里”梗阻。
法拍厂房成了“沉睡资产”
“办不了供电手续,花490万元拍下的厂房成了摆设,每天睁眼就是经济损失。听说检察院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这事儿能管吗?”今年1月8日,史某急匆匆地走进吴中区检察院。
史某反映,2024年6月17日,他收到了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文书明确其通过司法拍卖竞得的某地厂房,已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条件。随后,他顺利完成了该厂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本以为可以启动生产,然而电力部门以“案涉厂房的电力设施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不在执行裁定书范围内”为由,拒绝办理用电过户手续,导致厂房一直无法供电,生产运营更无从谈起。
供电问题对企业影响重大。吴中区检察院迅速展开初步审查,发现该线索涉及民事执行监督,于是立即启动涉企案件快速响应机制,当日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线索移送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检察官毛宽桥查阅卷宗后,很快便锁定了关键问题——案涉厂房电力设施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法院在启动司法拍卖时,未对该附属设施的权属进行核实,而是将其直接视为厂房资产一并交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导致司法资产评估报告中将其明确列为该厂房组成部分。
“按照司法资产评估报告,电力设施系厂房的附属设施,法院及电力部门有义务协助完成包括电力设施在内的产权变更登记。但在本案中,实际上这部分设施的权属根本不在被执行人手里,最终导致史某拍下厂房后,电力设施的产权没法跟着过户,自然拿不到完整的产权。”毛宽桥指出问题症结。
两地检察机关联动破局
考虑到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应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检察机关管辖,吴中区检察院将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至该厂房所在地的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毛宽桥则随即赶赴江都区检察院,就本案执行问题探讨解决方案。
2025年1月20日,两地检察官走进该法拍厂房实地查访,并联系电力公司技术员到场。经现场查看,变压器的电缆直接埋入厂房地基,配电柜与生产线形成完整电路,属于典型的不可分割附属设施。但案涉不动产的电力设施,并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而是登记在被执行人的关联公司名下。对于这类登记在关联公司名下的电力设施,在关联公司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其是否属于法院及电力部门协助执行范围,目前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两地检察官深入沟通后达成共识,决定主动作为。当天,两地检察官就联合召集江都区法院执行局负责该案的法官及电力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会上,法官明确,拍卖裁定已送达,电力过户涉及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需电力部门主动履职。
电力部门表示,该电力设施虽实际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登记在第三方名下,无法直接办理过户。问题核心逐渐清晰,司法执行程序与行政管理规范在附属设施权属变更环节衔接不畅,导致电力过户陷入困局。
多方座谈敲定“通电”方案
根据相关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法院应当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协助财产权转移的义务。为破解困局,两地检察官以“靶向思维”提出“销户—新设”的解决方案:一方面,由江都区检察院建议区法院向电力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电力部门启动原电力设施销户程序提供司法支撑;另一方面,同步建议电力部门依据上述文书,为买受人史某设立新的用电户号,通过“销户—新设”的路径化解权属登记冲突。
从法律条款适用解读到执行文书内容细化,从行政规章“例外情形”研判到“销户—新设”路径流程探讨……在两地检察机关的协调推动下,各方就解决方案达成共识,一致同意开辟专项通道,依法依规对原电力设施办理销户,为史某重新办理新户登记。
然而,就在各方推进“销户—新设”方案期间,关联公司以电力设施登记在史某名下为由,向史某索要“配合电力过户”费用,并先后向江都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复议申请,拖延方案实施。法院依法对其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及复议申请。上述法律程序终结后,关联公司只得搬走了相关电力设施。
7月2日,电力过户手续顺利完成,这场“电力梗阻”难题终得解决。9月初,在前期装修收尾与新设备调试完毕的基础上,厂房正式通电并启动生产运营,停滞近一年的项目终于正式投产。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卢志坚 黄晗希 王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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