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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磅!修订后的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将于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苏州房地产中介将实行信用评级
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分的不予评定
黑中介将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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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如下:

1、信用评级!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的信用分进行评级,每年3月底前发布!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分的不予评定!
房地产经纪经纪服务人员分为三星级(信用优秀,金牌)、二星级(信用良好,银牌)、一星级(信用合格,铜牌)、黄牌(失信警示)、红牌(失信强烈警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失信警示)、D级(失信强烈警示)!
找靠谱中介机构与中介买卖房以后记得看评级!
2、奖惩全行业通报!房产管理部门、经纪行业协会对被评定为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三星级的经纪服务人员,给予相应激励!
对被评定为C级、D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国家和本市房地产经纪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需要,在行业内通报,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推送市场监管、公积金、金融机构等部门。
3、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详细管理办法如下: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保障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其基础信息与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等。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承担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管理和维护、信用信息确认与汇总分析、跨区域信用协调及市级信用评价等。
县级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动态管理、区级信用状况评估及信用信息应用等。
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星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核定、发布、使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基础信息管理
第六条 市住建局依托管理平台建立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的基础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如实在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登记,完成入网信息公示;申报从业人员信息,完成实名信息登记,申领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在管理平台对基础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及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申报的基础信息包括: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聘用的经纪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
出现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更新基础信息: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信息变更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增、关闭分支机构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聘用或解聘经纪服务人员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人员调配的;
(五)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
经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基础信息,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在管理平台公示,供公众查阅。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终止经营的,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再包含“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经纪”等内容的,应申请注销入网信息公示。未申请注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在查实后注销。
第三章 信用信息分类、采集和认定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经营信息、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等构成。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由专业能力信息、业务信息、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等构成。
第十条 信用信息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房产管理部门录入、社会公众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等多种方式采集获取。
县级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日常管理中核定的、检查巡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查实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录入管理平台,经市级确认后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的认定应依据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相关行政、司法部门的权威信息,房产管理业务系统生成的数据信息,以及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警示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
房产管理部门根据《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的相应条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的经营或业务信息、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专业能力信息等作出认定。
第四章 信用评价和结果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按自然年度实行信用评级管理,推行年度市级信用评价、半年度区级信用状况评估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制度。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分评定信用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分由基本信用信息分(含初始分)、经营信息分、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分等综合计算得出。
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按自然年度实行星级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的信用分评定星级。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的信用分由专业能力信息分(含初始分)、业务信息分、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分等综合计算得出。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失信警示)、D级(失信强烈警示)。
信用分≧100为A级,信用分≧80且<100为B级,信用分≧60且<80为C级,信用分<60为D级。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星级等级分为三星级(信用优秀,金牌)、二星级(信用良好,银牌)、一星级(信用合格,铜牌)、黄牌(失信警示)、红牌(失信强烈警示)。
信用分≧100为三星级,信用分≧90且<100为二星级,信用分≧80且<90为一星级,信用分≧60且<80为黄牌,信用分<60为红牌;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分的不应评定为星级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
第十五条 经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经纪服务人员星级,通过管理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对机构等级、人员星级存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评价公示期内向辖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后依法处理。
第五章信用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市级信用评价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区级初评、市级终评的评定机制。市级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每年3月底前发布。
县级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上半年度信用状况的评估工作,经市级确认后在管理平台公示。区级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日常监管和预警的依据。
第十八条评定期内应申报但未申报市级信用评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等级,根据管理平台记录的基本信用信息分等由系统进行评定。
连续两个评定期应申报但未申报市级信用评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在管理平台上封存其信用档案。被封存信用档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向辖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经核实未发现问题的,可解除封存。
第十九条 评定期内未申报入网信息建立信用档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辖区房产管理部门作未入网处理,可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发布行政提示。
第六章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评定期内应申报但未申报市级信用评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下半年度向辖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等级调整,经市级确认后在管理平台公示。
被评定为黄牌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在星级评价结果发布三个月后,可由所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向辖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星级调整,经核实当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未发现问题的,人员星级可上调至一星级,经市级确认后在管理平台公示。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可对存在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服务人员,作降低等级或星级处理,经市级确认后在管理平台公示。
第七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经纪行业协会对被评定为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三星级的经纪服务人员,给予相应激励:
(一)行业通报激励;
(二)在评比表彰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纳入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
(四)向公积金、金融机构等部门推送;
(五)其他激励。
第二十三条 评定期内在管理平台上新入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状态可标注为“新入网”,日常管理参照B级机构。
对被评定为C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房产管理部门发出警示并对外公示,列入重点监管机构。
对被评定为D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房产管理部门约谈机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强烈警示机构并对外公示。
对被评定为C级、D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国家和本市房地产经纪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需要,在行业内通报,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推送市场监管、公积金、金融机构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 评定期内在管理平台上完成实名信息登记首次申领信息卡的经纪服务人员,星级状态可标注为“新入网”,日常管理参照一星级人员。
根据国家和本市房地产经纪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需要,对评定为红黄牌的经纪服务人员,由房产管理部门在行业内通报,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并将星级评价结果信息推送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住建局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适时对《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条款和分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各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及《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苏住建房〔202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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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昆山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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