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一汽车大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攀升,原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时代出行需求。11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11 月 15 日。
作为北京交管局法律顾问所及北京交通事故调解平台主持单位,相关法律机构对此次司法解释修订高度关注。据《澎湃新闻》报道,征求意见稿针对当前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多个热点难点问题作出明确规范,核心内容涵盖四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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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主责任认定上,征求意见稿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若被侵权人合并请求相关方承担责任,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且赔偿总额不超过损失额。这一修改改变了以往车主常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效解决了车主因无过错却需担责的顾虑,也适应了当前汽车普及后部分车主经济实力有限的现实。
针对争议频发的 “开门杀” 事故,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责任划分与赔偿路径。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门致他人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承担责任时,可依据法律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偿,此举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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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征求意见稿提出,若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且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机动车一方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行为过错程度、损害结果、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既兼顾了电动自行车无保险的实际情况,也避免了极端情况下弱势方无力赔偿的困境。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以挂靠形式从事交通运输导致损害等情形的责任认定作出规范。
此次司法解释修订紧扣现实需求,通过明确责任划分、强化保险赔付责任,进一步完善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规则。在有车社会背景下,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稳定剂的作用被充分重视,这也提醒广大车主应重视保险配置,尤其是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以降低出行风险。目前,社会各界正积极关注征求意见稿并反馈建议,期待修订后的司法解释能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化解出行纠纷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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