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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该能让我们找回对正义的信心,惩恶扬善,让善良的人可以得到公正,恶魔应有恶魔的牢宠,这与年龄无关。
撰文丨侯虹斌
最近,一个去年已审判过的案子再度引起了网友关注。
广西有位网友称,去年,他7个月大的儿子被两名不满12周岁的女孩杀害,但是两个女孩因为未成年,所以不受惩罚,照常上学;法院判的民事赔偿因为女孩的家里没钱,也没赔多少,照常过日子。只有受害人一家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
类似这样,未成年人恶意杀人、故意伤害,甚至强奸杀人的新闻并不罕见。许多人对这一案子非常关注,不仅是针对两个心怀大恶的女孩的愤慨,更是对于法律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的关切。
看来,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有必要与时俱进,适应新的环境,再次进行修改了。
01
广西这个案件的具体过程是这样的:
2024年7月21日,两个女孩杀害了邻居家的婴儿小黎。法院的判决认为,两个女孩存在着共同实施对婴儿小黎从高处抱摔、踩踏等行为,婴儿因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心脏破裂导致心脏压塞死亡。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犯罪过程非常清晰,但是一个女生11岁、一个9岁,都没有达到14岁的负刑事责任的标准,连修改后的12岁的起刑标准也没有达到,法院决定“不予立案”,两个女生没事人一样照常上学。
法院判这两个女生的家庭共同承担受害者父亲黎先生的损失90.5977万元。然而,两家人各给了5万元丧葬费后,就说“没钱”,终始不赔付。
那么,对于此事大家愤怒的点在哪里呢?
你看,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是依照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来执行的;民事赔偿的数额也不小,符合情理;但这么恶性的杀人犯罪,两凶手竟然毫发无伤,而她们的家庭也可以用“没钱”来搪塞,生活平静。只有受害者一家坠入深渊,无法找回公道。
问题是,这并不是个案。如今恶性犯罪、故意行凶的犯罪者年龄越来越小,而且他们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是未成年人可以逃脱法律的惩处,更肆无忌惮地犯罪。
就在“广西杀婴案”发生前不久,发生了另一件轰动的事。
深圳有一名14岁男生,在小区门口捅刺同班女同学26刀致死。本来,凶手刺了女生多刀之后已逃走,但听到女生呼救后,又折返回来继续行凶,直到确认女生已死亡。
更令人发指的是,该男生身上的血迹被其父母发现,他非常镇定地说,是因为“见义勇为”染上的血。而他杀死的女同学,她的父母曾经三年义务搭他上下学,他却因为妒嫉女同学样样优秀学习好而行凶。凶手还多次撒谎,被老师同学们揭穿。
现在,这个案件还没有最后宣判。按照现行法律条文,这样的毫无人伦、恩将仇报、满嘴谎言的反社会人格的“渣滓”,很可能不受惩罚,或者只是受到非常轻的惩罚。
我们看到的是,培养出优秀女儿的父母陷入无边的绝望,他们那么善良,却被豺狼所害;而那头豺狼,却无所顾忌仰天大笑。
法院未必想站在行凶者的那一边,也没有理由站他们那边,遗憾的是,尽管近年来已经进行过修订,现行法律仍然难以惩戒这些未成年凶手。
02
法律的意义,很重要是两点。
一点是保护社会的公平公正,让人们觉得还有正义,还有希望。从古至今,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最朴素的正义观。尽管因为法律条文的细化,具体案件千差万别,但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惩恶扬善,是人类的底线。
几年前,有部反映未成年犯罪的优秀电视剧《隐秘的角落》,改编自小说家紫金陈的悬疑小说《坏小孩》。《坏小孩》里,那个智商极高、喜欢奥数、成绩非常好的初中生朱朝阳,在参与和策划一系列杀人案的过程中,反复确认一件事,“未满14岁不用负刑事责任吧?”
实际上,多个未成年人在犯罪时,也非常清楚自己的年龄是作恶的优势。比如,深圳那个杀女同学的凶手钟某某,在案发前就曾多次通过手机搜索“14岁杀人要负什么责任”、“未成年人犯罪会不会死刑”,并网购了作案用的黑色折叠刀。
而广西杀婴的两个女孩,在婴儿出生时就经常去邻居家里玩,逗弄他。一般来说,普通人是极少会戒备9岁、11岁的小女孩,邻居没有阻拦她们;但是,他们的善意,被尖刀刺进了心脏。
那些被杀害的未成年人,他们有什么错?谁来给他们公正?
法律的第二层意义,就是教育挽救。这是假设有些犯罪者未能意识到自己的罪行给他人带来的伤害,不知道天高地厚,没有受过惩罚与摔打,不懂事。刑罚之后,有可能让他改过自新。尤其是在针对未成年犯罪时,从轻处罚、甚至不处罚,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挽救孩子”,不让他们的后半辈子背上“红字”。
但是,对一些有确凿恶意、行为极其恶劣的未成年犯罪来说,这反而为其行凶提供了一种保护。
不管是广西杀婴的凶手,还是深圳残杀女同学的凶手,他们都是深思熟虑、精心策划的谋杀,他们镇定自若,是典型的反社会人格。这次法律对他们的保护,只会成为他们以后进一步行凶的经验。就像打游戏通关一样,又一样战斗力充值了!原来杀人是没事的、犯罪是可以逃脱的。他们只会高兴地喊,Bingo!
我还记得有过一个很有名的案例:
2016年,广州一个11岁的女孩被19岁的男性韦某强奸并杀害。一查这个韦某,劣迹斑斑。13岁时,韦某杀死一个男孩,因为未成年,他不用负刑事责任。14岁时,韦某持刀砍伤小女孩,要负刑事责任了,却从轻,只判了6年,又减刑。出来没几天,再次强奸杀人。
而这正是许多人担忧的。
对反社会人格的包容,就是对正常人类的伤害。
一般来说,普通人,就算举刀杀猪杀狗,都会有心理压力;医生敢拿手术刀,也是经过长年职业训练的结果;而在战争中必须对敌人举枪的士兵,最开始时也会有恐惧,很多人还会长时间有PTSD的应激反应。
因为人类是会共情、会怜悯,对同类(相近的动物)的生命有尊重和敬畏,这是与生俱来的。但是,总有少数人天然丢失了这些基因片段,冷血、残忍、嗜血,甚至还很聪明,知道怎么样能够最高效地伤害别人。
当然,不是说所有未成年犯罪,一定都是这种反社会人格。确实会有一些基于冲动、愚蠢犯的错,或者被引入歧途;但不同的犯罪、不同的动机,是很容易在判案时识别出来的。
因为幼稚犯下的罪,可以给予警示和改造的机会;而在深刻了解法律的空子后精明地犯罪,就不应该让这个空子成为他的“光荣”,而应该与成年人一视同仁。
这没有什么难理解的。
03
事实上,关于犯罪年龄,中国还确实修改过法律。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负刑责的年龄,降到了12岁。
2024年有一起引发全国广泛关注的“河北邯郸13岁少年杀人埋尸案”,该案是我国首例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有3名13周岁的初中生,因琐事对同学心生不满,残忍地杀死了同学。本案中预谋杀人和埋尸等情节,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所以重判。
这就是一个执法比较好的案件,向社会明确传达了“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的立场。
只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未成年人负刑责的年龄限制还应进一步打破,不能只看年龄,更要看主观恶性。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低龄犯罪,特别是很小就展现出了残暴无情的反社会人格的犯罪者,如何判刑,对于各个国家的法律来说都是一项挑战。欧美日等国家都曾多次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判,结果自食其果。
比如说,日本修改《犯罪被害者保护法》,就是因为一个18岁的未成年男性(日本的成年标准是20岁)奸杀了一位年轻妈妈、并杀死她的婴儿,法院本来是轻判的,终于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改判死刑了。
现在,英美这些“判例法”的国家,也出了越来越多低龄犯罪判刑的判例。
比如说,英国,两名10岁的儿童凶手用残忍手段杀死了2岁的儿童,被判10年监禁;美国11岁的男童开枪射杀一名青年,坐牢10年;12岁男童因协助枪杀他人,判刑25年。
这些判例都可供我们参考。
确实,不存在着某种法律能消灭所有犯罪,但是,法律应该能让我们找回对正义的信心,惩恶扬善,让善良的人可以得到公正,恶魔应有恶魔的牢宠,这与年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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