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航运在线)
近期,受行业波动影响,部分航运公司及船舶经营人为压缩运营成本,将“经济账”置于“安全关”之上,未能严格履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诸如“大船小证”、“有证无人”等违规现象抬头,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安全配员绝非小事,隐患终将酿成大祸。为敲响警钟,本期将剖析配员不足典型案例,望广大船员朋友与航运公司经营者汲取教训,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最终追悔莫及!
01
缺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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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5年6月28日0830时至1140时,“顺2**”轮从上海浦东新区到上海杨浦朱家门码头航次,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10小时,船上仅配备二类船长和驾驶员,缺少二类轮机员,未满足船舶的最低配员要求。
案例二
2025年6月18日,“钢***8”轮从上海崇明到浙江嘉兴的航次中,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该船本航次实际仅配备二类船长和普通船员,与内河最低配员证书要求相比,缺少二类轮机员一名。
案例3
2025年5月6日,“津***8”轮从杭州至上海杨浦航次中,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二类船长1名,二类轮机员1名,但实际仅配备二类船长1名,缺少二类轮机员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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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案例,都是缺少了船舶轮机员。因此,在这里呼吁广大船东,轮机员可不仅仅只是启动一下机器这么简单啊!
02
法规依据
向下滑动查看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船舶航行需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机动船舶的违法人员,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要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03
违法通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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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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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船员资质的人员在船上任职、持有渔船证书在商船上任职、证书失效在船上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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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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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证书,证书挂靠在船上,但人未在船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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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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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在数量和等级上都不符合安全配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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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证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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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持低等级证书充任高等级的船员、超出适任证书核定航线外水域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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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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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航行超时,未按照附加规则增配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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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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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船种外任职、冒用他人适任证书或伪造的船员职务证书、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适任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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