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是让人惋惜!山西大同,一男子在地里开收割机收割玉米,不料,期间发生意外,男子被割到后,被送到北京紧急治疗,最终抢救无效去世,事发之后,消防人员紧急出动,参与了救援。
而根据村里人介绍,该男子就是开着收割机收割玉米,期间不小心发生意外状况,当时腿和裤子被转到收割机里面去了!
另外,还有知情人士的透露,男子已于11月10日晚上10:00去世,今年才刚满36岁,是家里的顶梁柱,大儿子刚上高中,小女儿才两岁,留下孤苦伶仃的家人!
评论区中,马上有网友爆料:前几年我们这一个孩子也是被收割机碰了。皮外伤很重。水滴筹也就10个小时就筹资200多万。
有不少热心网友分析:这种情况,大都是未停收割机,人就去处理,夹在收割机里的秸秆,生拉硬拽,人瞬间被搅进去的
不少网友强调:任何机器都得科学操作,操作不当就是吃人机!就像小车有的人开着沾光,有的人开上受害!所以机器必须是熟练工才能开,生手不安全操作真能把人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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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一、农机操作需持证合规,违规作业需担责
首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
也就是说,收割机属于农业机械,其操作并非“会开就行”,而是有严格的资质和规范要求。
本事件中,若该男子未取得农机操作证,或操作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如网友猜测的“未停机就处理秸秆”),则其自身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同时,《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违规操作就需承担全部责任,还需结合机器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经过年检等因素综合判断,核心是看各方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
二、农机所有人、管理人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若收割机的所有人、管理人并非该男子本人,而是村委会、农业合作社或其他单位,其同样可能面临责任追究。
具体而言,若所有人未对收割机进行定期安全检测,导致机器存在安全隐患;或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告知操作风险,则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是个人所有的农机,所有人也需确保机器符合安全标准,否则自身受损的同时,若涉及他人权益,仍需担责。
三、家属可主张多项赔偿,社会保障应兜底!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规定,家属有权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
本事件中,36岁的顶梁柱离世,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和精神打击难以估量。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保障权益。
若男子属于受雇作业,雇主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涉及农机质量问题,可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产品责任赔偿。
此外,农村居民通常会缴纳新农合、意外险等,家属应及时申请保险理赔。同时,当地政府、村委会可给予适当的救助帮扶,缓解家庭当下的困境。
你身边是否有过类似的农机安全隐患?对于家属的权益保障,你还有哪些疑问?欢迎在评论区@何律普法留言,我会逐一解答。需要我帮你整理农机操作安全法律要点清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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