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往自己公司里转款,在法律上到底算是股东给公司的“借款”,还是追加的“投资款”? 这笔钱的性质又该如何认定?将直接决定股东是能作为债权人参与分配,还是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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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此类争议,审判机关则会综合审查全案的证据,探究各方在转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核心就在以下三类关键证据:
1.内部决策证据:
公司是否形成了有效的股东会增资决议?这是将股东投入转化为公司资本(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如果没有合法的增资决议,这笔钱就很难被认定为投资款。
2.财务记账证据:
公司的账本如何记载这笔钱? 这是反映公司当时真实意思的最直接证据。记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 倾向于认定为投资款。
若记为“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借款”等负债类科目 → 倾向于认定为借款。
3.双方意思表示证据:
是否有书面借款协议?公司是否向股东出具了借款收据?双方是否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如果这些证据齐全,那么“借款”的性质就非常明确了。
为避免日后产生巨大争议,清平说法认为,股东在与公司进行资金往来时,务必做到“名正言顺”:
1.如是借款,务必“明算账”:签订正式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本金、利息、期限。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注明“借款”。转账时务必在附言中写明“出借款项”。
2.如是投资款,务必“走程序”:必须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的《增资协议》或股东会决议。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更新公司章程。要求公司财务及时将款项计入“实收资本”科目,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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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活动中的“公私分明”,不仅是管理规范的要求,更是保护股东自身权益的法律铠甲。清晰的账目和规范的法律文件,是避免日后“剪不断、理还乱”纠纷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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