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蔡蔡,34岁,河北保定人。一场上班途中的对方全责车祸,让我永远失去了自然做母亲的机会。三年来,我手握完整的医学证据和国家标准,却在法院和工伤鉴定中屡屡碰壁——不是证据不足,而是“不被看见”。
2022年7月7日8时30分,我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去上班,行至保定市北三环与朝阳大街交叉口北500米处,与逆向行驶的河北新一代华迅电梯有限公司职工李达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当时,李达正前往我所居住的小区执行电梯维护保养任务,碰撞发生时仅有我们两人在场。撞击后,李达立即联系其同事们,对方很快赶到现场,并一同打车前往医院检查。事故发生时,我的下腹部直接撞击车把手,当即腹痛伴阴道少量流血。超声检查确认宫腔内存在妊娠囊。当天下午2时许,我在如厕后突发昏厥,随后卧床休息。傍晚6时许,当我试图起床时,病情急转直下:突发意识丧失、抽搐,呼之不应,家属紧急拨打120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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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急诊检查发现:宫内妊娠囊已消失,腹盆腔出现大量积液积血;血红蛋白(HGB)初检为105g/L(正常育龄女性 ≥120g/L)。鉴于生命体征暂时平稳,医生暂予保守治疗观察,并于7月8日00:00正式收住入院。然而,入院后HGB持续下降,一周内从105g/L跌至70g/L,达到重度贫血水平,明确提示腹腔内存在进行性、隐匿性活动性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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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为关键的是,此次出血发生于停经仅41天(孕6周+2天),远早于输卵管壶腹部妊娠自然破裂的常见孕周(8–12周)。结合急诊记录“左侧髂骨内侧皮肤淤青”的外伤体征,以及术后病理证实的输卵管破口,该出血模式高度符合腹部钝性外力通过液压传导效应诱发急性破裂所致,而非宫外孕自然病程进展2022年7月14日,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为我施行腹腔镜探查术,术中吸出腹盆腔积血约500ml,发现左侧输卵管伞端活动性出血,为保命,不得不切除左侧输卵管。术后病理报告(编号458604)明确写道:“左侧输卵管局部可见破口,切开见含红褐色液体的囊腔”,诊断为:“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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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我才得知,我当时处于极为罕见的“宫内宫外同时妊娠”状态,自然发生率仅约1/30000。在此状态下,输卵管极度充血扩张、组织异常脆弱。人卫第九版《妇产科学》及乔秋飞等学者的临床研究均指出,输卵管壶腹部妊娠自然破裂多发生在8–12周,而事故发生时我仅停经41天(孕6周+2天)。在此生理极限下,一次腹部钝性撞击极可能通过液压传导效应诱发急性破裂——这正是病理所见“破口”的直接成因。
然而,我的维权之路却陷入“鉴定死循环”。
2023年,我首次向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均以“技术条件不足”“无法判断”为由退卷。因无法完成法定鉴定程序,经与承办法官及代理律师沟通,为推进案件实质审理,我于2024年初申请撤诉,并在撤诉后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该机构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名册中备案)进行鉴定,取得【赣宜春中心〔2024〕临鉴字第64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九级伤残,外伤与损害致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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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我持该鉴定意见再次向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法院又依职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先后委托三家机构,仍全部退卷。最终,法院以“单方委托鉴定不予采信”“原告举证不能”为由,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方未提供任何实质性反驳证据,却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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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绝望的是工伤认定之路。此次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交警明确认定对方全责,依法应属工伤。人社部门也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冀伤险认决字〔2022〕06206834号)。但三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否认伤残等级,且理由与医学事实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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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保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保劳鉴2024年0264号》,结论为“不符标准,未达伤残等级”。我不服,依法申请省级再次鉴定;
2024年4月,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冀劳鉴2024年128号》中作出如下认定:1. 患者外伤时同时患有左侧输卵管妊娠基础疾病,根据2022年7月7日23:37院内急会诊记录,查体显示左侧髂骨内侧皮肤可见局部淤青,输卵管位于盆腔深处,外伤部位高于左输卵管位置;2. 根据2022年7月14日手术记录,左输卵管并未见破裂口,切除左输卵管原因是左输卵管妊娠,而非外伤导致。
综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你目前的伤残情况不符合评残标准,未达伤残等级。”
——然而,该结论与术后病理报告(编号458604)直接冲突。病理报告明确记载:“左侧输卵管局部可见破口,切开见含红褐色液体的囊腔”,这是客观、不可逆的组织学证据,远比术中肉眼观察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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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外伤部位高于输卵管”不能否定损伤因果关系。医学共识认为,腹部钝性外力可通过液压传导机制作用于盆腔内脏器,即便撞击点不在输卵管正上方,仍可致其破裂——这正是妇产科急诊中“方向盘伤”“车把伤”致输卵管破裂的常见机理。鉴定意见将“解剖位置高低”等同于“无因果关系”,是对创伤生物力学的误解。
2025年10月,保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后,在《保劳鉴2025年1573号》中进一步称:“患者未摔倒,因输卵管受骨盆保护,综合分析受力不足以导致输卵管损伤。”
——但急诊已记录“下腹直接撞击车把”并形成淤青,且医学共识认为:骨盆对柔软、游离的输卵管保护极为有限,腹部钝性外力可通过液压传导造成内脏损伤。
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第5.8.2条第65款明确规定:“单侧输卵管切除”即构成八级伤残。该条款为结果导向型标准,不以病因区分。鉴定机构以“非外伤导致”“受力不足”等理由排除适用,实质上架空了国家标准。
如今,我不仅承受着身体创伤,更面临永久丧失自然生育能力的现实。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生明确告知:由于左侧输卵管已切除,而右侧输卵管亦存在通畅障碍,自然受孕几率极低。未来若想为人母,只能依赖费用高昂、身心俱疲的试管婴儿技术。为此,我已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开始相关辅助生殖治疗,但单次试管周期费用动辄数万元,对我而言是难以承受的天文数字。
我并非孤例。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一名孕妇冼某因交通事故(电动车)致输卵管破裂,司法鉴定认定外伤参与度仅30%,法院仍采信病历、手术记录及鉴定意见,判决侵权方赔偿41万元(中国法院网2023年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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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医学逻辑、同样的证据类型,为何在深圳能获支持,在保定却被判“举证不能”? 更值得深思的是,当前国家正大力提倡多生育,优化生育政策、出台配套支持措施,旨在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但 “鼓励生育” 的前提,必须是 “保障生育权”—— 如果女性连自身生育能力受损后的基本救济都无法获得,连 “避免因意外失去生育权” 的安全感都没有,那么 “多生娃” 的政策导向便会失去根基。试想,当我这样的普通女性,在遭遇全责车祸后,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失去输卵管、需靠昂贵的试管婴儿才能怀孕),还要面对维权路上的重重阻碍,最终陷入 “求偿无门、鉴定无果” 的绝境时,其他女性会如何看待生育这件事?当生育权的保障沦为空谈,“鼓励生育” 便可能成为一句无法落地的口号,甚至会加剧女性对生育的焦虑与抵触。
同时,相关部门更应主动承担责任。司法机关需统一生育权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采纳标准,尊重医学规律与鉴定结论,避免 “同案不同判” 现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加强对生育相关伤残标准的培训与执行,纠正认知偏差,确保符合标准的女职工能顺利获得工伤认定;政策制定层面,要将 “生育权保障” 纳入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育权损害的补偿与救济机制,让 “鼓励生育” 与 “保障生育权” 形成良性互动。
我现在的求助,是对公平正义的呼唤,更是对女性生育权保障体系的拷问。只有当每一位女性的生育权都能得到坚实的法律与制度支撑,当 “失去输卵管” 这样的悲剧不再伴随 “维权无门” 的绝望,“多生育” 的政策导向才能真正深入人心,女性才能在生育这件事上,拥有更多的安全感与选择权。
恳请相关部门能再看看我的案子,看看那些被搁置的病历和鉴定;也恳请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点建议。我不想让一场车祸,彻底毁掉我的生活,更不想让 “公平正义” 变成遥不可及的四个字。
我深知,法律不应因地域而异,正义不该因程序而失。我所求的,从来不是特殊照顾,而是和其他受害者一样,获得法律本应赋予的平等对待。在此,我也有一个恳切的请求:
因一审中多家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均以“技术条件不足”为由退卷,导致我被迫自行委托鉴定,最终不被采信。如今案件即将进入二审,极有可能发回重审并重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诚盼全国范围内具备妇产科损伤、生殖功能损害鉴定资质,且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专业机构,若能承接此类“外伤诱发宫外孕破裂致输卵管切除”的因果关系与伤残等级鉴定,可否主动联系法院或通过合法渠道自荐?这不仅关乎我的个案公正,更可能为无数面临同样困境的女性打开一扇门。
感谢每一位愿意看见伤、承认痛、守护正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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