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召开了涉医疗领域消费欺诈案件新闻通报会。通过发布几起典型案例,明晰医疗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条件、医疗机构消费欺诈的典型情形,通过“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标准,督促医疗机构依法诚信经营。
虚假宣传、过度医疗,医院被判三倍赔偿
新京报记者在通报会现场了解到,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消费者林阳(化名)因身体出现红疹,在网上搜索到一家医院的信息,在咨询过程中,医院工作人员称医院是综合性国家正规三甲老医院。2023年5月4日,林阳到医院就诊。
经诊断,林阳确诊为患有皮肤丘疹、炎症等病症。医院为林阳制定了激光磨削术等四项诊疗方案,以及可替代诊疗方案。林阳多次到医院复诊,共花费6.2万余元,但身体却没有任何好转。
2023年10月24日,行政监管部门对上述医院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经核实医院为一级医院,并非三甲医院。医院工作人员对消费者的询问作出了不真实答复,责令某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处罚。随后,林阳以医院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过度治疗等欺诈行为起诉到法院。
三中院生效判决显示,经医疗专家现场咨询论证,认定医院在对林阳诊疗过程中,针对炎症的治疗属于在没有病症指征的情况下,诱导林阳实施不必要的治疗并支出不必要的医疗费的行为,属于过度医疗。
林阳的皮肤症状不属于急危重症,是和医院沟通后自主决定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涉案医院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自主定价,林阳的治疗费用为自费,所以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法院判决医院退还医疗费6.2万元,并三倍赔偿医疗费。
“患者”和“消费者”身份重合,司法明确“退一赔三”适用标准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近几年人们医疗健康观念发生转变,医疗需求不再局限于治愈疾病,而向改善身心健康状况、提升外在形象、提高生活品质转变,消费型医疗服务正在兴起,“患者”和“消费者”的身份发生重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逐步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空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平表示,医疗美容机构为获取利润,符合经营者特征,消费者为满足对美的追求而接受医美服务,具有消费者特征,所以这类案件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内容。这种裁判观点,已经被多年来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所肯定。所以,在非医疗美容类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患方具有消费者特征,医疗机构符合经营者特征,就医行为属于消费行为,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内容。
三中院结合医疗领域涉消费欺诈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新难点,积极归纳消费型医疗服务关系的特征,总结类案法律适用标准:如果医疗机构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患者接受的医疗服务属于市场自主定价,患者支付的费用为全自费,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政府集中采购价格;医患双方自愿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治疗疾病不属于强制缔约医疗服务合同范围的,都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们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明晰医疗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条件、医疗机构消费欺诈的典型情形,通过‘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标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准确运用,督促医疗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推动医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朱平说。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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