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栖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改善栖霞市城市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栖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征求意见稿),2025年11月11日已在栖霞市政府网站公布(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栖霞市公安局。
电子邮箱:qxzadd@yt.shandong.cn
草案解读
关于对《栖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2月3日,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版,要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烟花爆竹全域禁放;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起草过程
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2024年12月,经市政府审议决定,将我市迎宾路(南至翠屏工业园区南首,北至太虚宫北立交桥)两侧建成区范围内的区域(西至民生路庄园街道小石岭村村碑处);北至腾飞路、环湖路(北至环湖路与丹霞路交叉口)、仙霞路;东至S209省道;南至文化路(至翠屏街道老龙湾村)两侧、翠屏路以南建成区区域,上述道路、河流形成的封闭区域(道路、河流及其经过的建制村庄全域);含庄园街道办事处观东村、大卧龙村、小卧龙村、南岩子口村、十里铺村、栾家夼村、草庵村、北七里庄村、古镇都村、邢家疃村、郝家疃村、王格庄村、谢家沟村、主格庄村14个行政村全域;翠屏街道办事处西三里店村、西二里店村、林家亭村、小东沟村、小流口村、城东沟村、枣行村、城关村、小雾滋夼村、大雾滋夼村、店西沟村、东南店村、南石岔村、老龙湾村、南二里店村、南丁家沟村、南三里店村、南林家庄村、五里后村、南七里庄村、石家庄村、南宋家沟村、十里庄村、东富源村、西富源村、南富源村26个行政村全域划定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有效期1年,2024年12月我市按照上述区域向社会发布通告,2024年发布通告有效期截止2025年12月28日。需在2025年12月29日前,重新向社会公布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经对接相关部门,编制了《栖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征求意见稿),在2024年公布的《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的基础上,拟将包含颐新电子工业区区域在内的东至S209省道、北至丹霞路区域划入禁止燃放区域。同时,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景区、林地、绿地燃放烟花爆竹,因此将太虚宫风景区一并纳入禁止燃放区域。
三、主要依据和内容
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制订2026年度《栖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主要内容如下。
为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住建部门提供的栖霞市建成区范围遥感影像图,现拟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按建成区域划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迎宾路(南至翠屏工业园区南首,北至太虚宫北立交桥北)两侧建成区范围内的区域(西至民生路庄园街道小石岭村村碑处);北至腾飞路、环湖路(北至环湖路与丹霞路交叉口)、丹霞路;东至S209省道;南至文化路(至翠屏街道老龙湾村)两侧、翠屏路以南建成区区域,上述道路、河流形成的封闭区域(道路、河流及其经过的建制村庄全域);含庄园街道办事处观东村、大卧龙村、小卧龙村、南岩子口村、十里铺村、栾家夼村、草庵村、北七里庄村、古镇都村、邢家疃村、郝家疃村、王格庄村、谢家沟村、主格庄村14个行政村全域;翠屏街道办事处西三里店村、西二里店村、林家亭村、小东沟村、小流口村、城东沟村、枣行村、城关村、小雾滋夼村、大雾滋夼村、店西沟村、东南店村、南石岔村、老龙湾村、南二里店村、南丁家沟村、南三里店村、南林家庄村、五里后村、南七里庄村、石家庄村、南宋家沟村、十里庄村、东富源村、西富源村、南富源村26个行政村全域。
(二)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具体规定,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执行。
(三)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2.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3.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4.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5.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大型仓库、停车场;
7.景区、林地、绿地;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四)本通告自2025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8日。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栖霞市公安局
联系方式:0535-5212330
联系人:于警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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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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