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当债务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时,许多债权便陷入了“执行难”的僵局。“老赖”及其家属的居住权,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究竟孰轻孰重?法律与实践已给出明确答案:符合条件的唯一住房,同样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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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念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家宅神圣性,曾让唯一住房成为执行实践中难以逾越的障碍。部分“老赖”更是有恃无恐,将唯一住房视为逃避债务的“免死金牌”。然而,现代司法理念强调权利的平衡,绝不意味着基本居住权可以无限滥用,成为恶意逃债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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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何种情形下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核心在于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而非维持其原有的居住水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即便只有一套住房,若该房屋明显超出其家庭居住必需标准(如面积过大、地处豪华地段),人民法院可依法执行。执行后,款项中将优先扣除一定期限的租金,用于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基本居住需求。此外,若债务人存在恶意抵押唯一住房以套取资金等行为,执行更是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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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执行方式灵活而具人性化。除上述“以大换小”、提取租金保障外,还可通过为债务人或其家属提供临时周转住房等方式,确保执行过程不影响其基本生存。此举既兑现了债权,也践行了司法的人文关怀,精准打击了企图利用“唯一住房”幌子赖账不还的侥幸心理。
法律的温情体现在对基本人权的保障上,但绝非对失信行为的纵容。“唯一住房”不能,也不再是“老赖”们逍遥法外的借口。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司法实践正不断撕破这层看似坚固的“保护壳”,有力捍卫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与诚信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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