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金额37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2:祁某龙、祁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104刑初911号
涉案金额:37万元(涉诈金额9.5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自首、退赔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处罚:
一、被告人祁某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祁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取保日期:2023.03.27
裁判日期:2025.07.02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2月,被告人祁某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按照上线要求,从其老乡即被告人祁某处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张银行卡,与相关配套信息提供给上线使用,从中获利人民币3700元。经查,其中一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合计人民币37万余元,查实有涉案被害人的金额为人民币9.5万元。 2023年3月15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立案;同年3月22日,祁某被抓获;同年3月26日,祁某龙自行到案。祁某龙、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祁某龙主动退赔涉案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5万元。
祁某龙、祁某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祁某龙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祁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祁某龙、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祁某退缴了获利款。
本院向祁某龙、祁某的住所地司法局发送了《关于对拟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的委托函》;所在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后,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祁某龙、祁某符合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予以接收。
法院认为:
被告人祁某龙、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祁某龙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祁某龙、祁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赃退赔并缴纳罚金,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祁某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祁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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