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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卫辉市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只是听办案的警察说是因为他在高速公路上与他人开“斗气车”,相互追逐。但是,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何财产损失。我想请问,您知道卫辉市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虽然有与他人开“斗气车”的情况,但是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吗?什么是“追逐竞驶”?如何认定和理解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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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卫辉市看守所地址:卫辉市新濮路(省道S101)与卫辉南路交叉口向南2公里路西。
导航:卫辉市焦浩屯村
乘车路线:卫辉市汽车总站向南步行1公里在市政府站乘坐卫辉18路南唐庄线公交车到焦浩屯站下车,向北步行300米路西。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卫辉市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最终是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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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追逐竞驶”的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是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应当如何理解何认定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呢?
一般情况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追逐竞驶行为对交通安全造成了抽象的危险,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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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危险状态的希望或放任,并不等于其对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持希望或放任的心态。行为人认识到的抽象危险,来源于法律根据此类行为的一般性质及社会生活经验所作的拟制,这种危险并不都会转化为现实损害。
因此,行为人虽故意制造出这种危险,但认为这种危险在其驾车过程中不会转化为实际损害,凭借其驾驶能力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对事故后果通常持过失心态,大多数情况下系过于自信的过失。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特征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基本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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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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