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宝塔区法院枣园法庭的调解室,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6000余元赔偿款,至此这场因行车纠纷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在法官的温情调解下画上了圆满句号。
被告与原告在宝塔区东关街解放剧院天桥下因车辆变道产生争执,情绪失控的被告一拳击中原告胸部,致原告倒地受伤。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原告头部、胸部损伤,需休养10天;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后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以健康权受侵害为由诉至宝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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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常勇接收案件后,认为到该纠纷因日常琐事被告一时情绪失控引起、但双方并无根本矛盾,常勇法官进行多次调解中,先向被告明确:其殴打行为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更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依法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向原告说明应在合理范围主张赔偿,引导双方放下对立情绪。经过常勇多次耐心劝解,被告认识到自己冲动的过错,表示愿意进行赔偿;原告认识到对方并非恶意滋事,同意适度让步。最终双方当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余元,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来源:宝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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