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汉时期的饮食禁忌包含饮食对象禁忌和饮食时日禁忌两方面。
饮食禁忌的对象一方面指忌食之物,另一方面是指忌食之人。古人敬畏、恐惧某种未知的事物,为了躲避这种事物而产生禁忌。在日常忌食之物中本命肉、心脏、鳖目凹陷以及鳖厌下有王字形者,在古人看来都是一些神圣之物,若食用这些食物可能会招致祸患、使人精神不安等,其根本是在于对这些食物怀有恐惧、敬畏之心,故而为了躲避祸患,最直接的办法便是禁食这些食物。一些特殊的人群也有食物禁忌。孕妇怀孕期间的饮食存在较多禁忌,人们基于物类相感、同类相生的原则,认为孕妇食用一些“非正常”的食物后,所生之胎儿会天生带有那些食物的特征,如食生姜多指、食兔肉长兔唇等等。
另外,患者在服药时也需遵从较多禁忌,这些服药禁忌往往带有较为浓厚的巫术色彩,如在医方中使用桑枝、鸡血、丹沙、新布、女子布等,这些都是巫术常用之物。战国秦汉时期的饮食时日禁忌的时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通过星宿纪日的方式表示,一是通过神煞纪日的方式表示。但这里的饮食不似生活中一日两餐之日常饮食。出土文献中“饮食”常与“歌乐”同时出现,王子今指出“不可”“饮食”不合常理,“饮食歌乐”当连读为妥。
吴小强也认为日书中的“饮食”不应指一般的日常两餐,而是比较讲究的吃饭活动。如亲友相聚、庆贺喜事等,往往需饮酒,故“饮食”并提。歌乐指欢歌奏乐、尽情放松,在祭神、节庆时候为多;也可指贵族地主的家庭宴乐。工藤元男亦将“饮食”与“歌乐”连读,认为“饮食歌乐”指的是在送别的宴席上进行的仪式。
一般说来,在祭祀、丧葬等场合才会有饮食禁忌的规定,简文与“饮食”常一起出现的禁忌事象还有“歌乐”“娶妻”“嫁女”“祠祀”“聚畜牲”“聚众”等,我们认为,此处的“饮食”似乎当指婚礼、葬礼及祭祀等活动中的宴饮仪式。首先,日常生活饮食是维持生存所必不可少的内容,若严格按照众多饮食禁忌时日规定执行的话,不符合常理。其次,礼终而宴,举行宴饮活动是婚礼、葬礼以及祭祀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宣帝时曾有“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的规定,专门颁布诏令予以制止,认为这是“废乡党之礼,令民无所乐,非所以导民”的行为。
葬礼虽然是悲戚之礼,但在汉代的丧葬习俗中,已经形成了“盛飨宾旅以求名”“因人之丧以求酒肉”的习俗。在丧礼上“丧家于来吊者,飨之以酒肉,娱之以音乐”,《盐铁论·散不足篇》批判道:“今俗因人之丧以求酒肉,幸与小坐而责辨,歌舞俳优,连笑伎戏。”《群书治要》引《政论》亦云:“送终之家亦无法度,至用轜梓黄肠,多藏宝货,享牛作倡。高坟大寝,是可忍也孰不可忍?”
在《盐铁论》和《政论》批判的背后,可以发现,丧葬之时设酒肉以飨前来吊唁的宾客亲友,是汉代丧礼的通行习俗。
祭祀是民间重要的活动,战国秦汉时期民间的祭祀活动有社祭、腊祭、祭祖等,在祭祀仪式结束之后都要举行宴饮活动。《盐铁论·散不足篇》言每到社祭之时,人们都要“屠羊杀狗,鼓瑟吹笙。贫者鸡豕五芳,卫保散腊,倾盖社场。”《荆楚岁时记》载:“社日,四邻并结综会社,牲醪,为屋于树下。先祭神,然后飨其胙。”
由此可见,宴饮活动是婚姻、丧葬、祭祀仪式中必不可少的活动,邻里亲友聚集在一起,主家需要杀牛宰牲、载歌载舞以宴请宾客。《日书》言某些特定的时日禁止饮食、歌乐、聚众以及聚畜牲,其原因在于这些日子是不吉的日子,不适合举行宴饮活动。如临日是赤帝开临下降殃祸的日子,《史记·天官书》载:“苍帝行德,天门为之开。赤帝行德,天牢为之空。”赤帝掌管天牢,为刑罚之神,在其“开临下民而降殃”的日子,自然不可举行宴饮活动。孔家坡汉简与睡虎地秦简言“百事皆凶”,在赤帝临日除不可出行外,亦不可举行饮食歌乐一类的宴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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