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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雷欧《新版国际商务》第十二章 国际商务的法律保护 第36节 法律保护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新版国际商务》
巴黎雷欧 著
第十二章 国际商务的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是国际商务中的重要保障。本章探讨法律保护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法律适用与保护内容、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揭示在复杂的国际法律环境下,如何通过法律保护实现权益保障。
36法律保护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在全球化与数字化深度融合、绿色发展成为全球共识的背景下,国际商务的法律保护已从传统 “货物贸易、投资权益” 的单一维度,拓展至 “数字主权维护、绿色合规保障” 的多元领域。
核心是通过国内法、国际法及行业规则,为跨国经营主体提供 “权利界定、纠纷解决、风险防范” 的制度保障,以 “法治精神” 确保保护的公平性 —— 既维护本国企业的海外权益,又尊重东道国的法律主权,避免 “保护主义” 或 “歧视性待遇”。
2024 年,全球因法律保护缺失导致的国际商务纠纷损失达 5000 亿美元,其中数字数据侵权、绿色合规争议占比超 40%,凸显了新增保护维度的重要性。
从 “主权与平等” 的视角看,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需在 “国家主权” 与 “企业平等” 间寻找平衡,既要维护东道国的数据主权、绿色主权,又要保障跨国企业享受公平的国民待遇,这一平衡构成了当代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实践边界。
一、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概念界定:数字与绿色维度的拓展
传统国际商务法律保护聚焦 “货物进出口关税、外商投资审批、知识产权侵权” 等领域,核心是解决 “贸易壁垒、投资歧视、权利侵害” 问题。
2024 年,随着数字经济的崛起与全球 “双碳” 目标的推进,法律保护的内涵被赋予新的时代特征 —— 新增 “数字保护”(数据主权、数据安全)与 “绿色保护”(碳关税合规、绿色标准对接)两大维度,形成 “传统贸易 + 数字 + 绿色” 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
这一拓展既源于技术变革与全球治理需求,也体现了 “法治精神” 对公平性的追求 —— 确保所有市场主体在数字与绿色领域均能获得平等的法律保障,避免因规则差异导致的竞争失衡。
(一)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核心内涵
国际商务法律保护是指 “主权国家、国际组织通过制定法律、条约、规则,对跨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投资、服务等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进行界定、维护,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对纠纷进行解决的制度体系与实践活动”,其核心内涵包括三个层面:
权利界定:明确跨国企业在东道国的合法权利,如货物贸易中的关税优惠权、投资中的资产所有权、数字领域的数据使用权、绿色领域的低碳技术应用权。
中国《外商投资法》明确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的经营自主权”,欧盟《数字市场法》界定 “平台企业的数据收集与使用边界”;
行为规制:通过法律规则规范跨国企业的经营行为,避免损害东道国利益或公共利益,如数字领域的 “数据跨境流动限制”、绿色领域的 “碳排放标准”。
欧盟 GDPR 规定 “未经授权不得跨境传输个人数据”,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要求 “高耗能企业需履行碳减排义务”;
纠纷解决:建立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跨国企业提供权利救济渠道。
国际商会(ICC)的国际商事仲裁院每年处理超 1000 起国际商务纠纷,2024 年涉及数字数据侵权、绿色合规争议的案件占比达 35%。
(二)新增保护维度:数字保护与绿色保护的核心内容
2024 年,数字保护与绿色保护成为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核心增长点,二者分别针对 “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权益” 与 “绿色发展时代的低碳权益”,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则体系,其保护内容与实践案例如下:
数字保护: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的法律保障。
数字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则维护 “数据主权、数据安全、数据权益”,核心是解决 “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数据侵权责任认定、数字平台监管” 等问题,2024 年全球超 80% 的国家已出台专门的数字法律,欧盟 GDPR、中国《数据安全法》、美国《云法案》是典型代表。
数据主权保护:主权国家对本国境内产生的数据拥有管辖权,通过法律限制 “敏感数据出境”,确保数据不被滥用。
中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规定 “核心数据禁止出境,重要数据出境需经安全评估”,2024 年某中国互联网企业因未评估擅自传输 “用户画像重要数据” 至东南亚,被网信部门罚款 8000 万元人民币,数据出境业务暂停 6 个月
欧盟 GDPR 要求 “非欧盟国家需通过‘充分性认定’,方可接收欧盟用户数据”,2024 年欧盟仅对 12 个国家给予充分性认定,美国因数据保护水平未达标,仍未进入名单;
数据安全保护:通过法律要求企业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范数据泄露、篡改、丢失。
美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案》要求 “企业需及时报告数据泄露事件,否则面临罚款”。
2024 年某美国社交平台因延迟报告 5 亿用户数据泄露事件,被罚款 2.1 亿欧元。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 “企业需采用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保护个人信息”,2024 年某电商平台因未加密用户银行卡信息,导致 100 万条数据泄露,被工信部罚款 3000 万元人民币;
数据权益保护:明确数据主体(如个人、企业)的权利,如个人的 “数据删除权、更正权”,企业的 “数据财产权”。
欧盟 GDPR 赋予个人 “遗忘权”,用户可要求企业删除自身数据,2024 年某欧洲用户要求某搜索引擎删除其 10 年前的负面信息,企业未执行,被欧盟数据监管机构罚款 5000 万欧元。
中国《数据基础制度暂行条例》明确 “企业合法收集的数据可作为资产交易”,2024 年上海数据交易所完成首笔“跨境电商订单数据交易”,交易金额达 500 万元人民币。
绿色保护:碳关税合规与绿色标准的法律保障。
绿色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则保障 “低碳转型、绿色合规、绿色权益”,核心是解决 “碳关税申报、绿色标准对接、绿色技术保护” 等问题,2024 年欧盟 CBAM、中国《碳关税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美国《清洁能源法案》构成了主要的绿色法律框架。
碳关税合规保护:通过法律明确碳关税的征收范围、计算方法,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引,避免 “重复征税” 或 “歧视性征税”。
欧盟 CBAM 2024 年进入过渡期,要求进口钢铁、水泥等产品的企业申报碳足迹,2026 年全面征收碳关税,税率按欧盟碳市场价格计算(2024 年平均 95 欧元 / 吨)。
某印度钢铁企业 2024 年向欧盟出口钢材时,因未按要求申报碳足迹,被欧盟海关罚款 1200 万欧元,补缴碳关税 800 万欧元。
中国 2024 年发布《碳关税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计划 2026 年对进口高碳产品征收碳关税,确保 “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
绿色标准对接保护:通过法律推动国际绿色标准互认,减少 “绿色贸易壁垒”。
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 “通过中国绿色认证的产品,在 RCEP 成员国可享受关税优惠”。
2024 年某中国光伏企业的绿色组件通过认证后,出口日本时关税从 10% 降至 3%;欧盟《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FDR)要求企业披露绿色项目信息。
2024 年某德国汽车企业因未按要求披露电动车型的碳足迹,被欧盟罚款 3000 万欧元;
绿色技术保护:通过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保护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避免 “技术垄断” 或 “侵权使用”。
中国《专利法》对 “氢能炼钢、碳捕捉” 等绿色技术给予 “优先审查”,2024 年某中国企业的 “新型碳捕捉技术” 专利审查周期从 18 个月缩短至 6个月。
欧盟《反垄断法》禁止企业滥用绿色技术垄断地位,2024 年某欧洲企业因拒绝授权 “低碳电池技术” 给竞争对手,被欧盟罚款 1.5 亿欧元。
(三)法治精神:法律保护的公平性内核
法治精神是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核心伦理准则,其核心是 “公平性”—— 包括 “主体平等、规则统一、救济公正” 三个层面,确保所有跨国经营主体在法律框架内享受平等保护,避免 “保护主义” 或 “歧视性待遇”。
主体平等: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国籍差异,均平等适用法律,不给予特殊优待或歧视。
中国《外商投资法》明确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市场准入标准”,2024 年某外资汽车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 “新能源汽车补贴”。
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 “对所有国家的倾销行为一视同仁,不搞‘双重标准’”,2024 年欧盟对中国、印度的光伏组件反倾销调查中,采用相同的倾销幅度计算方法;
规则统一:法律规则应具有稳定性、透明度,避免 “朝令夕改” 或 “内部规则不公开”。
WTO《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 “成员国公布所有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制定秘密规则”,2024 年某东南亚国家因未公开新的进口配额规则,被 WTO 裁定违反规则,需整改。
中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 “政府部门制定涉企政策时,需公开征求意见,且政策实施前预留不少于 30 天的缓冲期”,2024 年中国发布的《数字服务税暂行办法》,提前 60 天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纳企业建议;
救济公正:跨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获得及时、公正的法律救济,纠纷解决机制不偏向任何一方。
国际商事仲裁院的仲裁员需回避与自身有利益关联的案件,2024 年某仲裁案件中,因仲裁员与申请人存在任职关联,被裁定回避,确保仲裁公正。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外国企业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享有与中国企业同等的诉讼权利”,2024 年某美国企业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侵权,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双方均服判。
二、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主权与平等的平衡
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是 “法治精神” 的具体体现,2024 年随着数字与绿色维度的拓展,基本原则也相应更新 。
国民待遇原则新增 “数字国民待遇、绿色国民待遇” 内涵,经济主权原则新增 “数据主权、绿色主权” 内容。
从 “主权与平等” 的视角看,这些原则的实践需在 “国家主权” 与 “企业平等” 间寻找平衡:既要维护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如数据管辖权、绿色规制权),又要保障跨国企业的平等权利(如国民待遇),这一平衡构成了原则的实践边界。
(一)国民待遇原则:数字与绿色维度的平等适用
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核心原则之一,指 “东道国给予外国企业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企业的待遇”,2024 年该原则已从传统 “货物贸易、投资” 延伸至 “数字、绿色” 领域,形成 “数字国民待遇、绿色国民待遇” 的新内涵,其核心是 “平等竞争、无歧视”。
传统领域的国民待遇:货物与投资的平等保护。
在货物贸易、外商投资领域,国民待遇原则要求 “外国货物、外资企业与本国货物、内资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市场准入、监管标准”。
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 “要求外资企业本地采购比例、出口比例”,2024 年某拉美国家因要求外资汽车企业本地采购比例不低于 50%,被 WTO 裁定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中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规定 “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准入”,2024 年外资企业可同等进入 “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 等领域,无额外限制。
新增维度的国民待遇:数字与绿色的平等适用。
2024 年,国民待遇原则在数字与绿色领域的应用成为焦点,核心是避免 “数字歧视” 或 “绿色歧视”,确保外国企业在数字服务、绿色项目中享受与本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数字国民待遇:外国数字企业在东道国提供服务时,享受与本国数字企业同等的市场准入、监管标准,不被要求 “数据本地化存储”“本地股权比例限制”等歧视性措施。
欧盟《数字市场法》规定 “外国平台企业与欧盟本土平台企业适用相同的反垄断标准,不强制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除非基于公共安全)”,2024 年美国某社交平台在欧盟运营时,未被要求额外的数据本地化投入,与欧盟本土平台享受同等待遇。
中国《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规定 “外国数字服务企业符合中国合规要求的,可与中国企业同等进入市场”,2024 年某美国云计算企业通过中国数据安全评估后,与中国云计算企业同等提供服务,无歧视性条款;
绿色国民待遇:外国企业在东道国开展绿色项目、生产绿色产品时,享受与本国企业同等的补贴、税收优惠、市场准入,不被设置额外的绿色壁垒。
中国《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规划》规定 “外资绿色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绿色补贴’(如光伏项目补贴)”,2024 年某德国光伏企业在华投资的光伏电站,与中国企业同等获得每瓦 0.1 元的补贴。
欧盟《绿色新政》规定 “外国企业生产的绿色产品,只要符合欧盟绿色标准,可与欧盟本土产品同等进入欧盟市场”,2024 年中国某电动汽车企业的产品通过欧盟 “绿色认证” 后,与德国本土电动汽车享受同等的市场准入与税收优惠。
实践边界:基于 “主权与平等” 理念的平衡。
从 “主权与平等”视角看,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践边界在于 “不损害东道国的核心利益”。当国民待遇可能威胁东道国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时,东道国可采取 “合理限制”,但限制需符合 “非歧视性、必要性” 原则,避免滥用。例如:
数字领域:欧盟为保护用户数据隐私(公共利益),要求所有数字企业(包括外国企业)遵守 GDPR,这一限制具有 “非歧视性”(同等适用于本土与外国企业)且 “必要”(保护用户权益),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但某东南亚国家要求 “外国社交平台必须与本土企业成立合资公司(本土持股 51%)”,这一限制无合理的公共利益理由,属于 “歧视性措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2024 年被WTO 裁定整改;
绿色领域:中国为推动碳减排(公共利益),要求所有高耗能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履行碳配额义务,这一限制同等适用于本土与外国企业,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但某非洲国家要求 “外国绿色企业必须使用本土低碳技术(技术不成熟)”,这一限制无必要且歧视外国技术,违反国民待遇原则,2024 年导致多家外国绿色企业撤资。
(二)经济主权原则:数据与绿色主权的法律边界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另一核心原则,指 “主权国家对本国的经济活动享有管辖权,包括制定经济政策、规制外国投资、管理自然资源等”,2024 年该原则新增 “数据主权、绿色主权” 内涵,核心是维护东道国在数字与绿色领域的核心利益,尊重跨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传统领域的经济主权:贸易与投资的管辖。
在传统贸易与投资领域,经济主权原则表现为“东道国有权制定关税政策、外资审批规则、产业政策”。
WTO《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国 “为保护本国产业,合理设置关税税率”,2024年中国对部分高端医疗器械征收 10% 的关税,以保护本土医疗器械产业。
巴西《外资法》规定 “外国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如国防、媒体),需经总统审批”,2024 年某美国企业拟收购巴西某媒体公司,因涉及国家安全,被巴西政府否决。
新增维度的经济主权:数据与绿色的管辖。
2024 年,经济主权原则在数字与绿色领域的应用聚焦 “数据主权” 与 “绿色主权”,东道国通过法律行使对本国数据、绿色规制的管辖权,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安全。
数据主权:东道国对本国境内产生的数据享有“收集、存储、使用、跨境传输” 的管辖权,有权制定数据规则,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中国《数据安全法》规定 “中国对境内数据具有管辖权,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收集的数据,需遵守中国数据规则”,2024 年某美国科技企业在中国收集的用户数据,需按中国要求存储在境内服务器,不得擅自出境。
欧盟 GDPR 规定 “欧盟对欧盟用户的数据享有管辖权,即使数据存储在境外,也需遵守 GDPR”,2024 年某印度企业处理欧盟用户数据时,因违反 GDPR,被欧盟罚款 1.2 亿欧元;
绿色主权:东道国对本国的绿色发展事务享有管辖权,有权制定碳减排目标、绿色标准、碳关税政策,维护本国的生态环境与能源安全。
中国《“十四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设定 “2025 年单位 GDP 能耗较 2020 年下降13.5%” 的目标,要求所有境内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参与碳减排。
欧盟通过《欧洲绿色新政》设定 “2030年碳排放较 1990 年下降 55%” 的目标,2024 年对未达标的企业征收 “碳超额排放罚款”,某法国钢铁企业因碳排放超标,被罚款 8000 万欧元。
美国《通胀削减法案》通过 “绿色补贴”(如电动汽车税收抵免)推动本土绿色产业发展,2024 年某美国电动汽车企业获得 5 亿美元补贴,要求享受补贴的企业 “本土零部件占比不低于 55%”,引发国际社会对 “绿色保护主义” 的争议。
实践边界:基于 “主权与平等” 理念的平衡。
从 “主权与平等” 的视角看,经济主权原则的实践边界在于 “不构成‘不合理的贸易限制’”。东道国行使数据主权、绿色主权时,需兼顾 “国家利益” 与 “国际合作”,避免将主权作为 “贸易保护工具”,损害跨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例如:
数据主权领域:中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仅对 “核心数据、重要数据” 实施出境限制,对 “一般数据” 采用 “备案制”,既维护数据安全,又保障企业的正常数据流动需求,符合 “合理性” 原则;但某东欧国家要求 “所有类型的数据均需本地存储,禁止任何跨境传输”,这一限制超出 “维护国家安全” 的必要范围,构成 “不合理的数字贸易壁垒”,2024 年导致多家跨国企业关闭当地分支机构;
绿色主权领域:欧盟 CBAM 仅对 “钢铁、水泥、铝” 等高碳产品征收碳关税,且允许企业抵扣 “在原产国已缴纳的碳税”,避免 “重复征税”,符合 “合理性” 原则;但某南美国家对 “所有进口产品(包括低碳产品)均征收 10% 的‘绿色税’”,这一税收无明确的绿色规制目的,属于 “变相的贸易保护”,2024 年被 WTO 裁定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三、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核心逻辑与未来方向
2024 年的实践表明,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核心逻辑是 “以法治精神为伦理内核,以国民待遇、经济主权为基本原则,以数字、绿色为新增维度,实现‘国家主权’与‘企业平等’的平衡”。
这一逻辑既回应了数字经济与绿色发展的时代需求,又延续了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为跨国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核心逻辑总结
维度拓展与传统传承的统一:法律保护在新增“数字、绿色” 维度的同时,仍延续 “货物贸易、投资” 等传统领域的保护框架,形成 “新旧融合” 的体系,避免因维度拓展导致传统权益保护缺失;
原则刚性与实践弹性的统一:国民待遇、经济主权原则具有 “刚性”(必须遵守的核心准则),但实践中允许 “合理限制”(如基于国家安全的限制),通过 “弹性边界” 实现原则与现实的适配;
国家利益与企业权益的统一:法律保护既维护东道国的 “数据主权、绿色主权”(国家利益),又保障跨国企业的 “平等竞争权、合法收益权”(企业权益),避免偏向单一主体导致失衡。
(二)未来发展方向
数字与绿色规则的国际协同:随着数字与绿色保护的重要性提升,全球将加快 “数字规则、绿色标准” 的国际协同,减少 “规则碎片化”。
WTO 计划 2025 年启动 “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推动成员国就 “数据跨境流动、数字服务市场准入” 达成共识;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正在推动 “全球绿色标准互认机制”,2024 年已促成中国与欧盟的 “碳足迹核算标准部分互认”,未来将进一步扩大互认范围;
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化:针对数字数据侵权、绿色合规争议等新型纠纷,国际纠纷解决机构将组建 “专业仲裁庭”,提升纠纷解决的专业性与效率。
国际商事仲裁院 2024 年成立 “数字与绿色争议专业仲裁庭”,聘请数据安全专家、碳核算专家担任仲裁员,2024 年处理的新型纠纷平均审理周期从 12 个月缩短至 6 个月;
法治精神的深度渗透:全球将进一步强化 “公平性” 在法律保护中的核心地位,通过 “规则透明化、救济公正化”,打击 “数字保护主义”“绿色保护主义”。
WTO 计划 2025 年出台 “数字保护主义认定指南”,明确 “不合理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的判定标准;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24 年新增 “歧视性措施举报机制”,企业可举报东道国的歧视性待遇,政府部门将协助维权。
四、以法律保护护航国际商务可持续发展
在数字经济与绿色发展交织的新时代,国际商务的法律保护已成为 “跨国经营的安全网、全球贸易的稳定器”。不仅为企业界定了 “可为与不可为” 的法律边界,也为国家间的贸易合作提供了 “规则共识”,避免因规则差异导致的冲突与摩擦。
对跨国企业而言,把握法律保护的核心逻辑需做到三点:
一是 “全面认知保护维度”,既要关注传统领域的权益,也要重视数字、绿色领域的合规与保护;二是 “精准把握原则边界”,理解国民待遇、经济主权原则的 “合理限制” 范围,避免因触碰边界导致法律风险;三是 “主动利用保护机制”,在权益受损时通过 “国际仲裁、政府协助” 等渠道寻求救济,如某中国企业 2024 年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成功追回被某非洲国家非法没收的投资资产(价值 2 亿美元)。
对国家而言,需在 “维护主权” 与 “促进开放” 间寻找平衡,通过 “规则协同、透明化”,为企业提供稳定、公平的法律环境,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符合本国利益与全球共识的法律体系。
《新版国际商务》(第5版):简介
本书是广东高校本科和研究生相关专业推荐读物,也是工商贸易类专业考研辅导用书。全书具有国际视野,论述深入浅出,在当代国际商务理论和国际商务专业技能方面多次被评为优秀书籍,助力商贸专业人士通晓国际商务环境和规则,熟悉跨国企业经营管理和战略,用于培养跨国公司、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和政府管理部门等从事国际贸易、国际投融资、跨国企业经营管理、国际商务营销、国际商务谈判、国际法律实务的国际化、复合型和创新性人才。
本书是一部全面深入剖析国际商务理论与实践的权威著作,紧跟时代步伐,结合21世纪第三个十年数字经济、绿色转型等新兴趋势,对国际商务的核心概念、历史演进、关键理论、实务操作等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更新,旨在为读者呈现一幅国际商务领域的全景图。
书中对国际商务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强调了其涵盖生产要素跨国流动与价值共创的复合型体系,并从历史维度追溯了国际商务从“零和博弈”向“共生共赢”转变的演进路径。
在理论探讨部分,本书不仅深入解读了传统国际商务理论,如比较优势理论、要素禀赋理论等,还着重分析了全球价值链理论、国际生产网络理论、ESG价值理论等新兴理论,为理解当代国际商务的运行逻辑提供了全新框架。
在实务操作层面,本书详细阐述了国际商务中的资本移动、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科技与信息合作、供应链管理、支付结算与数字贸易、商务谈判、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并结合大量实际案例,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指导。
书中还对国际商务的未来趋势进行了前瞻性分析,探讨了技术革命、绿色转型、地缘政治等因素对国际商务发展的影响。
本书内容丰富、结构严谨,既适合国际商务专业的学生作为教材使用,也适合企业决策者、国际贸易从业者等作为实践指南。通过阅读本书,读者能够深刻理解国际商务的内涵与外延,把握国际商务的发展规律,提升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商务决策与运营能力。
《新版国际商务》(第5版):目录
本书简介
第一章 国际商务的概念与历史演进
01 国际商务的核心定义
02 经济国际化新趋势
03 国际商务的历史演进
04 国际经济相互依赖的新议题
第二章 国际商务的 “4C”
05 “4C” 的基本特征
06 “4C” 的相互关系
07 关于 “4C” 的实践启示
第三章 国际商务的核心理论
08 传统国际商务理论
09 国际商务理论新发展
10 国际商务活动的基础
11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第四章 国际商务中的资本移动
12 资本要素国际移动的经济动机
13 资本移动的经济效应
14资本移动的表现形式
第五章 国际商务中的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
15 国际承包工程
16 国际劳务合作
17 实务操作与风险应对
第六章 国际商务中的科技与信息合作
18 国际科技合作
19 国际信息合作
20 现代电子商务
第七章 国际商务中的供应链与绿色贸易
21 国际供应链管理
22 国际绿色贸易与伦理
23 实务操作与风险应对
第八章 国际商务中的支付结算与数字贸易
24 国际支付与结算
25 国际数字贸易
26 实务操作与风险应对
第九章 国际商务谈判
27 国际商务谈判理解与准备
28 谈判力与技巧
29 谈判模式与文化影响
第十章 国际商务的合规管理
30 国际商务合规的概念与范围
31 合规的核心领域与实务操作
32 合规的风险与应对
第十一章 国际商务的风险管理
33 国际商务风险的概念与识别
34 核心风险类型与应对
35 风险管理体系与案例
第十二章 国际商务的法律保护
36 法律保护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37 法律适用与保护内容
38 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
第十三章 国际商务争议的解决
39 争议解决的一般方法
40 国际商事仲裁
41 国际司法诉讼
第十四章 国际商务争议的案例与启示
42 数字争议案例
43 绿色争议案例
44 投资/贸易争议案例
45 争议解决的启示
第十五章 国际商务的未来趋势
46 技术革命驱动的趋势
47 绿色转型驱动的趋势
48 地缘政治驱动的趋势
第十六章 国际商务的企业策略
49 国际商务的展望
50 企业的国际商务策略
51 国际商务的价值重构
附录1 国际商务核心数据汇编
附录2 国际商务核心机构与平台
附录3 国际商务核心法规与标准
附录4 国际商务案例库
附录5 参考书目
著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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