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孩子证言可否作为家庭暴力证据?
概述:孩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家庭暴力事实已具备相应感知和正确表达能力,其证言可作为事实认定依据。
案情简介:黄某因殴打妻子赖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天。妻子诉请离婚。法官向黄某某调查,黄某某表示曾看见黄某殴打赖某。
法院认为:①本案中,黄某某作为赖某与黄某婚生女,在目睹家庭暴力发生时已年满10周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父亲黄某是否有殴打母亲赖某这一家庭暴力事实已具备相应感知和正确表达能力,相关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且能与其他在案证据如报警回执、疾病诊疗证明书和行政拘留决定书等相互印证,真实可靠,可作为认定本案家庭暴力事实证据使用,故法院予以确认。②赖某起诉离婚,黄某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赖某提出离婚诉请予以支持。黄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赖某实施家庭暴力,有赖某提供的报警回执、疾病诊疗证明书、行政拘留决定书以及黄某某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依《婚姻法》第46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赖某有权请求黄某赔偿,但赖某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系其对自己权利处分。目前黄某某与赖某一起生活,且黄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出发,结合婚生女意愿考量,黄某某应由赖某抚养,黄某依法承担相应抚养费,判决准予赖某与黄某离婚,婚生女由赖某直接抚养,黄某支付相应抚养费
实务要点:未成年人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家庭暴力事实已具备相应感知和正确表达能力,所作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可作为家庭暴力事实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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