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就是帮助老赖合法逃债?负债人可以把财产转移掉后再申请个人破产吗?
自从笔者开始做个人破产相关内容以来,经常看到粉丝在评论区发出这样的疑问,他们总以为只要自己资不抵债,就可以顺利进行个人破产,如果申请破产前将财产转移,是不是就可以保护起来避免被处置?
我要说的是,当然不是,也绝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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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编继续为大家整理并分享《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相关知识,今天要聊的就是申请个人破产时,恶意隐匿、转移财产不可取,有哪些行为可能被撤销!
一、申请个人破产后,下列行为或被撤销
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赋予了管理人相当大的撤销权,通过撤销申请人之前的违规行为,可以追回被不当处分的财产,并将其纳入破产财产用于公平清偿。
1、欺诈性财产转移行为(可撤销期:破产申请受理前2年内)
这类行为的核心特征是无偿或不合理地处置财产,直接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具体情形包括:
- 无偿处分财产:包括无偿赠与财产、允许他人无偿使用财产、无偿设置用益物权、放弃权利、免除他人债务等。比如有的申请人通过假离婚,把房产现金全给让给配偶,然后自己申请个人破产;
- 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例如以显著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财产,或以显著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
-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加入他人债务:在自身已缺乏清偿能力时,仍为他人“背债”;
- 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这会实质性影响房产的价值和变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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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偏袒性个别清偿行为(可撤销期: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
这类行为的核心特征是在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比如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破坏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原则,一经发现,将被法院撤销。
例如,申请人黄先生的公司从债权人李老板处借款200万,黄先生提供了保证担保(未抵押),后李老板准备起诉黄先生,黄先生为了避免诉讼,就在半年前把名下的房子卖掉,全部还给了李老板。如果在卖房时黄先生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而他为了维护与李老板的关系,就先偿还了他的欠款,那么这种单独清偿的行为将会被法院撤销。
不过,条例还规定,如果个别清偿不损害债务人财产(比如由他人代清偿),或清偿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工作、基本生产经营所必需,则不可撤销。
3、恶意设置担保行为(可撤销期:破产申请受理前2年内 )
为了防止申请人提前虚构债务,或者将本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增加财产担保,这种情况的担保也可以被撤销,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加入他人债务;
- 为自身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不过,债务人为自己提供纳税担保的,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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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别行为(不受时间限制)
《条例》第六十条还规定,因为部分行为构成了破产欺诈(或“逃废债”),债务人对财产进行的下列行为无效,而且不受时间限制!
- 隐匿、转移财产;
-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二、法院、管理人一定可以查到上述行为吗?
通过深圳实践的案例可以发现,大部分负债人在申请前都心存侥幸,或多或少的存在上述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总以为可以做得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在现在的大数据时代,这些小心思很难不被发现。
一旦被发现存在欺诈破产的情形,轻则被驳回申请,重则直接进行破产清算,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为什么深圳在个人破产案件审理时,发现申请的人非常多,但实际受理的人数非常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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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管理人是如何去发现这些问题的呢?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条例》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必须如实申报破产申请前五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包括无偿处分财产、离婚分割财产、设立担保、免除债务的行为,并且要签署诚信承诺书。
另一方面,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条例》还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以及收入状况。你可以自己说得天衣无缝,但其他人呢?
第三方面,管理人在接管后,将通过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建设、数据、税务、征信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查询调取债务人相关信息资料,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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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旦发现负债人有虚假申报的情形时,想要通过个人破产的这条路来豁免债务,就不要想了!
结语
《条例》立法的初衷只是为了帮助“诚实而不幸”的负债人减轻债务压力,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和重新融入社会,但绝不是帮助“老赖”逃债的工具。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想要通过钻个人破产空子来逃废债的人不可取,只有诚实守信的负债人才能得到法律的宽恕,才能被社会重新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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