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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韦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覃某。婚生儿子覃某患有中度地中海贫血,每月需要输血2 次,开支较大,无法行走,生活难以自理,原被告婚后感情出现矛盾,经常争吵,因给儿子覃某治病矛盾更为激烈。原告为挣钱治病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二年多,原告外出后,双方婚生子覃某由被告年迈的父母帮忙照看。在一次争吵后,原告某某以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不愿直接抚养儿子覃某。原被告均要求由对方直接抚养覃某,己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双方提出的数额不足以负担覃某的生活、医疗支出。法官给予双方一定时间,要求双方提供抚养方案,但双方均未能给予覃某合理地安排照顾。
经调解,被告覃某某表示为了孩子不离婚并愿意修复其与原告韦某某的感情。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鉴于双方是首次诉讼离婚,尚有和好的可能,且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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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本案对于离婚案件中父母均不愿意抚养患病小孩应当如何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处理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离婚纠纷中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可以说,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尽管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但在实际案件中,往往是在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没有争议的情况下进行调解,抑或是在父母均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根据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父母各自情况等条件综合考虑判决。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小孩的情况下,应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不准予离婚。本案判决双方不予解除婚姻关系,不仅有利于孩子的成,更能有效防止双方在离婚后患病孩子生活无着落、孤苦无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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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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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柳城法苑
值班编辑:张琳
责任编辑:韦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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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监制: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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