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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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2025年7月15日,刘刚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局依法拘留。其家中尚有不满一周岁的幼儿亟待照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整个家庭陷入恐慌与无助。危难之际,刘刚家属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介入案件,为刘刚提供专业刑事辩护。在案进入审查批捕的关键阶段,贠律师全力争取不予批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让刘刚重获自由回到家人身边。(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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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全面梳理案情,奠定辩护基础
接受委托后,贠航律师第一时间启动代理工作,首要任务是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与刘刚的涉案情况。通过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律师详细询问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刘刚在涉案行为中的具体作用、主观认知等关键信息。
会见中,刘刚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清晰认知,且态度诚恳,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对涉嫌的诈骗罪名无异议,具有强烈的认罪悔罪意愿。同时,律师核实到刘刚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遵纪守法,此次涉案系初犯、偶犯。
为进一步推进辩护工作,贠航律师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件侦查进展与证据情况,同时主动联系被害人,就退赔事宜进行反复协商。在律师的协调与见证下,刘刚家属全力配合,完成了案涉全部违法所得的退赔工作,被害人对刘刚的行为表示谅解,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精准辩护:多维度论证,申请不予批捕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贠航律师制定了 “认罪悔罪 + 情节轻微 + 无社会危险性” 的核心辩护思路,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予批捕申请书,从以下几点展开充分论证:
1.认罪悔罪 + 退赔谅解,降低社会危害:刘刚归案后全程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无任何抗拒抓捕、翻供或拒供行为。其家属已全额退赔违法所得,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有效弥补了被害人损失,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2.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刘刚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的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
3.自愿认罪认罚,配合程序推进:刘刚明确表示对诈骗罪名认罪认罚,愿意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完成相关程序,体现了其真诚悔罪的态度,无需通过羁押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4.一贯表现良好,无再犯风险:刘刚受过良好教育,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涉案系一时糊涂。经过羁押期间的反省,其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取保候审后不会实施新的违法行为,也不会逃避侦查。
5.家属提供担保,保障随传随到:刘刚父亲明确表示愿意担任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将严格监督刘刚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确保其随传随到,配合办案机关的各项调查工作,不存在逃跑风险。
6.家庭特殊情况,需人文关怀:刘刚的子女不满一周岁,亟需亲人照料与陪伴。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刘刚的取保对维持家庭和谐、保障幼儿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司法人性化原则。
7.非暴力犯罪,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诈骗罪属于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并非暴力型犯罪。对刘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成功取保
经贠航律师的专业辩护与积极沟通,办案机关采纳了相关法律意见,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刘刚终于在律师的努力下重获自由,得以回归家庭,继续陪伴年幼子女,并积极配合后续司法程序。
恒略说法
一、逮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逮捕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分别是证据要件、刑罚要件、逮捕必要性要件,三个要件同时具备,即应当予以逮捕。
(一)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逮捕必要性要件:社会危险性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5种社会危险性的: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二、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不批准逮捕的原因有三:
(一)不构成犯罪。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亦或是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则不批准逮捕。此种情形即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司法程序也将终结。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时,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但此种情况下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绝对无罪或者案件永久“搁置”,检察机关会向公安机关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待证据补充完毕后,公安机关仍可继续提请逮捕。
(三)无逮捕必要。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比较轻微,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不批准逮捕。此种不捕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无罪,而是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不需要羁押,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程序会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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