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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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键词
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如今,网络购物已走进千家万户,因网购而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若商家发错货,买家能否主张“假一赔十”或“退一赔十”?近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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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广西法治日报》第3版刊登
基本案情
GUI LIN ZHONG YUAN
3月3日,小方在购物平台上的某大药房旗舰店购买了2盒黄色包装的“他达拉非片”(规格:1片/盒、10毫克),支付326元。
4天后,小方收到货物时,却发现商家实际发货的为2盒蓝色包装且生产企业不同的“他达拉非片”(规格:10片/盒、20毫克)。
小方立即与商家客服沟通,对方承认发错商品,提出可办理退货退款并承担运费。但小方不接受该解决方案,认为即便发错的药品未开封使用,但商家作为经营者,在错发药品后仅同意退货退款,拒绝其他任何赔偿欠妥。
协商未果后,小方向七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货款326元,并按照“退一赔十”的标准赔偿损失32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GUI LIN ZHONG YUAN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作为经营者,在网络销售过程中有义务确保所售商品与网页宣传描述一致,避免误导消费者。小方收到的药品与其订单内容完全不符,药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商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退还小方药品全款326元。
商家在发现问题后主动同意退货退款并承担运费,表明错发商品属于操作过失,而非主观故意欺诈。小方在确认收到药品后未开封使用,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收药品属于假药或劣药。该案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对小方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方将收到的2盒蓝色包装“他达拉非片”退还商家,相应物流费用由商家负担;商家于收到退还货物的当日,将326元货款退还小方。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GUI LIN ZHONG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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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故意,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经营者是否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实际购买商品与发出商品是否存在本质差异、经营者是否及时说明情况或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能否对错发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等。
若证实商家确因疏忽错发商品,而非故意欺诈,则其应承担的是过失性违约责任,一般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建议理性沟通,积极与商家沟通解决方案,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桂林中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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